“寬容意識”。作者將“寬容”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仁慈”、“憐憫”作了嚴格的區(qū)分,指出這不是一種高不可攀的神圣道行和悲天憫人的博大情懷,而只是一種理性的、在日常生活中起碼的行為方式;但它也不是如同莊子所謂“相忘于江湖”那樣毫無原則和無所謂,而是一條堅定的原則,如伏爾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發(fā)表這個觀點的權利”。寬容的容量是很大的,作者分析出了三個不同的層次:一是對“不守成規(guī)”的觀念和行為的容忍;二是能夠容忍別人對自己信念和原則的直接反對;三是對人的弱點,如人的軟弱、愚蠢、庸俗甚至猥瑣之處的容忍。作者特別強調了第三層寬容的人道主義含義,即承認人都是有限的、不完善的,這是人的本性,只有為這種本性留下足夠的余地,才會有從不完善變得越來越完善的可能。但寬容又不是無限的,作者認為寬容的限度是公正,即保證機會均等(公平),而不在于言論行為的內容。顯然,這里與形式主義的自由觀有內在的聯系,即一個人的自由行為只要沒有妨礙他人的自由,就應當寬容。作者提出的另一個值得思索的問題是“寬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資格寬容?任何一個人(如猶太人)有沒有寬容滿手血污的納粹分子的資格?由此可見這的確不是一個情感問題,而是一個理智問題,責任、義務和權限都必須分清楚,單憑“惻隱之心”和“忠恕之道”來做人是遠遠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