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的法律演變之所以具有特殊的學術意義,是因為這個時期標志著延續(xù)數千年之久的傳統(tǒng)治理模式的斷裂和終結,也標志著一種全新的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誕生。雖然在以往的歷史中,我們的制度演進也并非像某些論者所主張的那樣完全自生自長,但從來的外部影響都沒有像清末以來那般劇烈而廣泛。來自西方的法律規(guī)范、原則、理論、概念在中土不斷傳播,它們表現為一系列語詞,但又不僅僅是語詞;通過不斷的引進,通過閱讀、記憶以及現代傳媒的大量復制,通過現代型的法律教育,它們已成為我們自己的知識。甚至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連對自家歷史的原初記憶也喪失了,例如今天的歷史學家對中國法律史的解說就沒有辦法擺脫這些外來的語詞及其背后的各種概念、原則等等。不過,我們可以將這里的問題再深化一步,把《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晚清西方法的輸入與法律新詞初體》的書名由一個正面的陳述句式變成疑問句式:人們是否能夠通過翻譯“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我們平常用慣了各種雙語詞典,見到外文文本里的一個生詞,總要通過查詞典去理解。這讓我們發(fā)生一種感覺或者幻覺,即不同語言之間永遠會存在著對等的同義詞。博爾赫斯說:“詞典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一個顯然未經過驗證的假設——語言是由對等的同義詞組成的。”然而,這樣的對應關系能否在翻譯中加以驗證呢?從尼采到???,一直到更晚近的把“翻譯的政治”作為專題研究的袞袞諸公(參看許寶強、袁偉選編《語言與翻譯的政治》,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都對此提出了發(fā)人深省的質疑。在《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晚清西方法的輸入與法律新詞初體》展現的近代以來法律語詞的翻譯個案中,我們不難發(fā)現這樣的佐證。簡單地說,西方法律詞匯表滲透著西方的文化精神,它們的漢譯過程正可以說是西方法律理念對使用者的控制過程?!稖贤▋蓚€世界的法律意義:晚清西方法的輸入與法律新詞初體》盡管側重考據,在理論分析方面常點到為止,但對我們今天習焉不察的各種法律語詞的來源進行的細致梳理卻是極具學術意義的,也可以啟發(fā)人們思考更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