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保R克思語)刑法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在一定意義上,則可以說是一種法律和社會文化現象。社會文化與刑法具有極為密切的關系,對刑法的產生和演變起著一定程度的制約作用,而刑法對社會文化的發(fā)展與變遷也起著一定程度的反作用。刑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從產生之日起就是一定社會文化下的刑法,它不能超乎于社會文化之外,也不是單純由外界強加于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刑法來自社會文化,沒有社會文化提供的基礎和條件,刑法的產生和存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思議的。當然,沒有作為國家意志表現形式的刑法,處于矛盾和沖突中的社會也無法得到統(tǒng)治階級所需要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由此可見,對于刑法研究來說,既可以以刑法規(guī)范及其制度等為對象,進行規(guī)范分析;也可以將其置入社會文化的動態(tài)交互聯(lián)系這一視角切人進行文化學分析。本書就是由此出發(fā)對刑法問題所作的初步探索。這方面的研究在我國目前尚處于拓荒階段。多視角既是人類認識能力不斷提高的標志,也是接近客觀真理的有效途徑,開放性則是知識生長起碼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并使客觀世界和認識對象看上去更加豐富多彩。在刑法的社會文化分析之中,對于刑法解釋、刑法基本原則、犯罪、刑罰和保安處分的研究,由于引入和借助了“社會文化”的概念和視點,顯然便使該研究擴張了固有的規(guī)范研究的范疇;同時也有助于提高新問題和得出新結論,從而使我們對刑法的認識進一步逼近全面和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