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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違法犯罪

證券市場違法犯罪

定 價:¥13.00

作 者: 劉生榮,祝二軍,王秀梅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經(jīng)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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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27255 出版時間: 1999-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0cm 頁數(shù): 233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本書將證券違法犯罪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證券違法行為,即單純的證券違法行為,無論如何該種行為不可能構成證券犯罪行為;二是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的證券違法行為,即在危害程度一般時屬于證券違法行為,而在危害程度嚴重時構成證券犯罪行為;三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其他犯罪行為,即證券法沒有規(guī)定,但刑法有規(guī)定,且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若干犯罪行為。三個部分共計41種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其中第一部分15種行為,第二部分17種行為,第三部分9種行為。在確定每一種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名稱時,我們基于證券法和刑法該條文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法罪名的規(guī)定,進行了抽象提煉,使每一名稱盡量反映該種行為的本質屬性和法律特征。對于每一種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我們都進行了板塊式的解釋分析,將之分為四大塊,即一、法律規(guī)定;二、概念和基本特征;三、認定;四、處罰。這樣分析,有助于把握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全貌,提高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認知程度。

作者簡介

  劉生榮,男,陜西府谷人,1951年2月生。1976年畢業(yè)于河北大學外文系,1987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碩士學位,后在煙臺大學法律系任教,1994年在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現(xiàn)任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學術部主任,副研究員。工作經(jīng)歷:2002年5月至今,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前退休,在北京從事法律培訓、教育等兼職工作。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在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掛職鍛煉,任副檢察長。1994年8月至2002年5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工作,歷任學術部副主任,主任,副所長。1995年10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評定為副研究員,2000年10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評定為研究員。1987年7月至1991年9月,在山東省煙臺大學法律系任講師。1976年7月至1985年9月,在內蒙古杭錦旗第一中學任英語教員。教育背景:1973年9月至1976年7月,在河北大學外文系英語專業(yè)讀書。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讀碩士研究生班,1989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9月至1994年7月,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讀博士研究生,1994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99年5月至2000年5月,在紐約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獲獎情況:1996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記三等功。1997年被國務院授予"政府特殊津貼"。學術論文獲得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1999年);并兩次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金鼎獎”(1999年,2001年)一等獎。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證券市場的一般違法行為與處罰
 一、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
 二、股票服務專業(yè)機構和人員違法買賣股票
三、證券公司違規(guī)將當日買入的證券再行賣出
四、法人以個人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綜合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yè)務違法
六、證券公司違背客戶委托或者意愿交易
七、證券公司違法接受全權委托或者對客戶承諾
八、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yè)人員私下接受委托買賣證券
十、證券公司未經(jīng)批準經(jīng)營非上市掛牌證券交易
十一、證券公司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營業(yè)
十二、證券公司超出業(yè)務許可范圍經(jīng)營證券業(yè)務
十三、證券公司經(jīng)紀業(yè)務和自營業(yè)務混合操作
十四、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交易服務機構
十五、證券登記結算、交易服務機構違規(guī)操作
第二部分 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的證券違法行為與處罰
十六、擅自發(fā)行證券、欺詐發(fā)行證券
十七、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擅自發(fā)行的證券
十八、違法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內容非法
十九、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
二十、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jīng)營證券業(yè)務
二十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二十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
二十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十四、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二十五、違法向客戶融資融券
二十六、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
二十七、證券機構及其人員虛假陳設或者信息誤導
二十八、非法處置客戶帳戶上的證券、資金
二十九、為證券發(fā)行、上市、交易提供審計、資產(chǎn)評估和法律服務的機構弄虛作假
三十、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審批核準證券、證券機構失職
三十一、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
三十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
第三部分 與證券市場活動相關的犯罪與處罰
三十三、非國有證券機構工作人員受賄
三十四、非國有證券機構工作人員侵占
三十五、非國有證券機構工作人員挪用資金
三十六、國有證券機構工作人員貪污
三十七、國有證券機構工作人員挪用公款
三十八、國有證券機構工作人員受賄
三十九、證券機構受賄
四十、證券機構行賄
四十一、國有證券機構私分國有資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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