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釋義及問題解答》主要內容包括:1992年4月3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代表法。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代表法頒布實施10年來,在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發(fā)揮代表作用,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代表法既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同時,也是全社會特別是包括人大工作者在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為人大代表執(zhí)行職務提供優(yōu)良的服務。而且,隨著人大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發(fā)展,代表工作的實踐也在不斷豐富,需要有更多的理論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