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們在第一卷里所研究的固然已涉及作為藝術理想的美的理念的實在情況,但是筆者們盡管從多方面闡明了理想的藝術作品的概念,所得到的一切定義畢竟只一般地涉及理想的藝術作品。美的理念正如一般理念一樣,也是一樣重要差異面的整體,這些差異面本身也必須顯現出來或實現出來。筆者可以把這些差異面叫做藝術的各種特殊的類型,它們都是從理念這個概念的內容發(fā)展出來的,這內容通過藝術才得到具體存在。筆者有時也把這些藝術類型說成理想的不同的種類,不過不是用“種類”這一詞的習慣意義,即不是把理想作為總類,而把各特殊種類附屬到它上面去,使它因此受到了改變。筆者們所說的“種類”是指美的理念即藝術理想的理念本身中各種互相差異的,因而是具體的定性。所以藝術表現的普遍性并不是由外因決定,而是由它本身按照它的概念來決定的,因此正是這個概念才自發(fā)展或自分化為一個整體中的各種特殊的藝術表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