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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法

韓國商法

定 價:¥18.00

作 者: 吳日煥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文本及譯本

ISBN: 9787562019008 出版時間: 1999-08-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0cm 頁數(shù): 302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片斷:行交易時,若該交易屬于為自己作出的交易時,業(yè)主可以將其視為是為業(yè)主進行的交易;若該交易屬于為第三人進行的交易時,業(yè)主可以請求使用人返還其利益。3.前款之規(guī)定不影響業(yè)主對使用人的解約或者損害賠償?shù)恼埱蟆?.第2款規(guī)定的權利,自業(yè)主知道有其交易之日起經(jīng)兩周,或者自進行其交易之日起經(jīng)1年,則即行消滅。第四章商號第18條(商號選定的自由)商人可以以其姓名或者其他名稱決定其商號。第19條(公司商號)按照公司的類型,在公司的商號中必須附加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第20條(禁止不當使用公司商號)非公司不得在其商號中使用表示公司的字樣。受讓公司營業(yè)時,亦同。第21條(商號的單一性)1.在同一營業(yè)上必須使用單一商號。2.分公司的商號中必須標明與總公司的從屬關系。第22條(商號登記的效力)在同一特別市、廣域市、市、郡內,其他人不得在同種營業(yè)中登記他人已登記的商號。第22條之2(商號的預先登記)1.欲設立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可以在管轄總公司所在地的登記所申請商號的預先登記。2.公司欲變更其商號或者/及目的,可以向管轄總公司所在地的登記所申請商號的預先登記。3.公司欲遷移總公司時,可以向擬遷至的地點的管轄登記所申請商號的預先登記。4.適用第22條時,將商號的預先登記視為商號的登記。5.關于商號的預先登記,從預先登記時至正式登記的期間,提存金的提存及回收、預先登記的注銷及其他必要的程序,適用大法院規(guī)則。第23條(禁止使用足以使他人誤認主體的商號)1.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shù)哪康?,使用足以使他人誤認為是他人營業(yè)的商號。2.有違反前款之規(guī)定使用商號者時,足以使自己受害之虞者或者商號登記者,可以請求廢止其使用。3.第2款之規(guī)定,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4.在同一特別市、廣域市、市、郡內,在同種營業(yè)上使用他人已登記的商號者,可以被推定為是以不正當?shù)哪康亩褂谜?。?4條(借出名義者的責任)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商號進行營業(yè)的人,對足以誤認自己為業(yè)主而進行交易的第三者,應與該他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25條(商號的轉讓)1.商號,只有在廢止營業(yè)時,或者和營業(yè)一并進行時,方可轉讓。2.商號的轉讓,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書前言譯者序韓國是中國的近鄰,自本世紀60年代開始致力于經(jīng)濟開發(fā),經(jīng)濟迅速發(fā)展起來,70年代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80年代跨人新型工業(yè)國家行列,90年代成為0ECD成員國。盡管1997年年底陷入金融危機,接受IMF救濟金融,但經(jīng)舉國上下團結一心,共同努力,現(xiàn)韓國經(jīng)濟明顯復蘇,今年經(jīng)濟增長率有望達到7%。韓國經(jīng)濟的成長被世人譽為“漢江的奇跡”,它得益于各種因素,其中,作為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法律之商法無疑是為韓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韓國商法制定于1962年1月20日。在此之前的1912~1945年,由于處于日本殖民統(tǒng)治時代,直接依用日本商法典,韓國學者稱其為“依用商法”。1945年以后,作為正式立法之前的過渡,在不與韓國憲法(1947年7月17日公布)相抵觸的情形下,繼承適用“依用商法”,直到1962年商法正式制定并公布。由于歷史上長期受日本商法的適用,韓國商法受日本商法影響很深,商法典的整體框架基本上與日本商法典保持一致,但并沒有完全照搬,根據(jù)韓國的實際和編入美國影響圈的現(xiàn)實,進行了很大的調整。例如,在總則及商行為編,調整了各章的位置,擴大了商業(yè)使用人的競業(yè)禁止義務的適用范圍,增加了營業(yè)性(基本)商行為的種類,引進了公眾接客業(yè)的概念;在公司編中,將有限公司制度引入商法典中,廢止了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及股份公司的特別清算制度,引進了授權資本制,縮小股東大會權限的同時,擴大了董事會權限;在保險編中,將體系改編為通則、損害保險、人保險的順序,具體內容上新設了責任保險制度;在海商編中,在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上拋棄了委付主義;等等。韓國商法制定后,與日本商法一樣,顯示出了其穩(wěn)定性,但根據(jù)韓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進行了幾次大的修改,分別是1984年、1991年、1994年、1995年和1998年。修改內容以公司法為主,也包括總則、商行為和保險、海商的內容。通過修改,韓國商法不斷地適應韓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并逐漸脫離日本商法的影響,更多地吸收美國法上的制度(尤其是公司法),演變?yōu)榫哂许n國特色的商法制度。中國自1992年8月與韓國建交以來,中韓兩國的經(jīng)貿(mào)關系發(fā)展迅速,韓國成為中國的第四大貿(mào)易伙伴,中國成為韓國的第三大貿(mào)易伙伴。比起經(jīng)貿(mào)方面的交流,法制方面的交流顯得非常滯后,韓國的法律很少介紹到中國來,即使介紹,也沒有反映最新立法動態(tài)。鑒于這種現(xiàn)狀,本人翻譯了最近修改過的韓國商法典,并作為補充將“商法施行法”和票據(jù)法、支票法也一并翻譯過來,期望韓國的立法經(jīng)驗,尤其是移植外國法過程中的重要的經(jīng)驗,為中國現(xiàn)行的商事立法提供一些可借鑒的東西,并為中韓兩國的法制交流做出貢獻。本書的出版,承蒙得到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趙相林教授的鼓勵和推薦,并得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李傳敢社長的支持,在此向兩位表示衷心的感謝。由于本書的翻譯是在繁忙的學習、工作之余完成的,加之譯者水平有限,譯文中難免出現(xiàn)不妥甚至錯誤之處,還望廣大讀者批評指正。注:此書根據(jù)韓國玄巖社1999年版“小法典”譯出。譯者1999年7月

作者簡介

暫缺《韓國商法》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商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商人
第三章 商業(yè)使用人
第四章 商號
第五章 商業(yè)賬簿
第六章 商業(yè)登記
第七章 營業(yè)的轉讓
第二編 商行為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買賣
第三章 抵銷
第四章 匿名合伙
第五章 代理商
第六章 居間
第七章 行紀
第八章 運輸代辦業(yè)
第九章 運輸業(yè)
第十章 公共接待業(yè)
第十一章 倉儲業(yè)
第三編 公司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章 兩合公司
第四章 股份公司
第五章 有限公司
第六章 外國公司
第七章 罰則
第四編 保險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損害保險
第三章 人身保險
第五編 海商
第一章 船舶
第二章 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長
第四章 運輸
第五章 共同海損
第六章 船舶碰撞
第七章 海難救助
第八章 船舶債權
附則
票據(jù)法
第一編 匯票
第一章 匯票的簽發(fā)及款式
第二章 背書
第三章 承兌
第四章 保證
第五章 期滿
第六章 付款
第七章 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時之追索權
第八章 參加
第九章 復本及譽本
第十章 變造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通則
第二編 本票
附則
支票法
第一章 支票的簽發(fā)及款式
第二章 轉讓
第三章 保證
第四章 提示及付款
第五章 劃線支票
第六章 拒絕付款時之追索權
第七章 復本
第八章 變造
第九章 時效
第十章 付款保證
第十一章 通則
附則
商法旅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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