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東雄先生系臺灣省屏東縣人,民國四十九年畢業(yè)于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yè)后,留母校法律系任助教之職。民國五十三年赴德國進修民法與法制史。民國五十八年二月獲德國邁茵滋(Mainz)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回國服務,以客座副教授執(zhí)教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與法律研究所,擔任身分法與中國法制史課程。民國六十三年改專任教授至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因出任司法院大法官而改兼任教授迄今。民國六十五年獲德國宏博學術基金會(Ali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之贊助,再次赴德國法蘭克福(Frankfurt)國立Max-Planck西洋法制史研究所研究“德國繼受羅馬法”專題一年六個月。民國六十六年回國于原校任原職,并擔任行政院法務部民法修改委員,從事民法修正工作迄今。民國七十年五月起受法務部聘請為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擔任民法親屬與繼承法專題研究之課程。自民國七十九年至八十四年兼任臺大法學院院長。民國八十四年十月迄今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主要著作有“從法實證主義的觀點論中國法家思想”、“中世紀意大利法學與德國繼受羅馬法”、“繼承法實例解說(一)”、“親屬法論文集”及“民法親屬編修正后之法律疑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