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59年于杜塞爾多夫通過司法考試之后在多特蒙德社會科學院任研究助理。1961年至1963年間在戴母勒·奔馳汽車公司人事部作部長助理。1967年獲得民法、商法與勞動法教授資格。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學任教授、法社會學研究所主任。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學任民法與法理學教授。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職法官。1984年任治金行業(yè)集體勞動合同糾紛調解員。1986年至1987年間任柏林科學院院士。1986年至1998年任德國法學家大會常務理事。1967年獲得康斯但丁·保爾森獎;1990獲得路德維熙·愛哈特獎;1995年獲得馬丁·施萊兒獎;1997年獲得沃沙科研獎。1997年獲得羅馬尼亞雅思大學榮譽教授。2000年獲得波蘭盧布林天主教大學榮譽博士。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