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特別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得到了迅猛發(fā)展。“九五”期間,我國進出口貿易總值達17740億美元,比“八五”期間增長74.9%。進入新世紀,2001年更以進出口額5098億美元的佳績,位居世界第六位,我國已跨入世界貿易大國的行列。入世之后,我國經濟將在更廣范圍內和更深程度上融入世界經濟主流之中。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要遵循世貿組織的規(guī)則,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另一方面要“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積極研究和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的有關條款,合法保護我國的經濟利益。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十五”計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手段,加強對外國反傾銷、反補貼的磋商和應訴,維護我國企業(yè)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遵循和適用世貿組織的規(guī)則,加強反傾銷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傾銷法律制度是我國適應貿易自由化新形勢、改革外貿管理體制的重要任務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所確立的新的多邊貿易體制使全球貿易格局發(fā)生了巨大變化,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使我國進出口貿易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zhàn)。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在獲得更加穩(wěn)定的國際貿易環(huán)境,享受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貿易投資自由化相同的便利的同時,也必將會對我國經濟運行體制帶來一系列深刻的變革和挑戰(zhàn)。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已經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與世界經濟接軌。入世,則意味著我國將更加全面地參與到世界經濟的大循環(huán)中去。國際經貿發(fā)展的實踐證明,一個不能有效保護本國經濟利益和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國家,將很難從國際分工和自由貿易中分享由此可能帶來的利益和好處。反傾銷法律制度是世貿組織建立的各成員方參與國際競爭的游戲規(guī)則,是國際通行的法律規(guī)范。我國關于反傾銷的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97年才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維護公平的貿易秩序和競爭秩序,依照WTO規(guī)則保護國內產業(yè)起到了巨大的、無以替代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該條例在立法技術和立法經驗上的一些缺陷。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為順應入世后反傾銷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和新要求,國務院于2001年11月26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下稱《反傾銷條例》)。《反傾銷條例》是我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和貿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頒布,是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按照世貿組織規(guī)則建立保護國內產業(yè)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的全面接軌。因此,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反傾銷工作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反傾銷是為國內產業(yè)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的有效措施關貿總協(xié)定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多邊法律體系,是市場開放與適度保護的有機統(tǒng)一。它既包括市場準入與關稅減讓的自由貿易規(guī)則,也包括抵制傾銷等濫用自由貿易行為的自我保護規(guī)則。反傾銷法不僅是這個與自由貿易相適應的自我保護規(guī)則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是WTO賦予其成員方的一項合法權利。隨著關稅的進一步降低,國際反傾銷法律的實施力度正在并將繼續(xù)得到加強,這已成為一個值得全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在進口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不斷深化,按照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加快自主降低關稅步伐,非關稅控制進口的手段不斷減少,極大地改善了我國市場準入條件,但同時也削弱了對國內市場的保護力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關稅進一步降低,配額、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逐步取消,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關聯(lián)度大大加強,大量涌入的國外資本和商品憑借資金實力或市場規(guī)模優(yōu)勢,以國際慣例為掩護,以國內市場整合性差的行業(yè)或發(fā)展中的產業(yè)為突破p,對國內市場進行傾銷或壟斷,必將對進口秩序和國內產業(yè)安全造成影響。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在擴大對外開放中,要十分注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反傾銷制度的建立是針對外國產品的傾銷行為,通過實施反傾銷,可以制止和預防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維護本國市場的公平競爭環(huán)境,構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反傾銷決不是保護落后,而是抵制不公平的低價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的貿易秩序。第三,反傾銷是企業(y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自我保護的有效武器我國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就全國而言,還有諸多產業(yè)尚處于剛剛建立或正在興建之中,產業(yè)結構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極易被國外、尤其是高度工業(yè)化的發(fā)達國家為搶占市場而進行的傾銷行為所擠垮。反傾銷制度的建立,為保護產業(yè)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項制度的建立,只是賦予了國內產業(yè)自我保護的權利,即提供了維護權益的可能性,能否實現權益的切實維護,取決于企業(y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廣大國內企業(yè)應運用好這一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提高法律意識,按照世貿組織規(guī)則依法參與競爭的必然要求。1999年6月,歷時18個月的我國第一例反傾銷案一新聞紙反傾銷案作出了最終裁定,對被訴的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征收9-78%的反傾銷稅。終裁公告后,相關三國新聞紙的傾銷行為基本停止,我國新聞紙生產企業(yè)產量下降趨勢得到遏制,新聞紙產業(yè)出現了轉機。到2000年末,九家新聞紙生產企業(yè)比1997年生產能力增長12%,產量增長88%,銷量增長94.4%,全行業(yè)扭虧為盈。由此可見,有效利用反傾銷措施規(guī)范進口秩序,對因受過目傾銷沖擊而受到損害的企業(yè)擺脫困境具有特殊意義。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研究國際反傾銷法律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如何正確對待傾銷與反傾銷,研究如何遏制國外濫用反傾銷措施的對策并積極擴大對外貿易,研究怎樣進一步完善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確運用反傾銷這一已被國際社會所認可的貿易手段,合法保護國內產業(yè),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課題。本書圍繞上述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研究。本書幾位作者近年來從事反傾銷實務工作和理論研究,他們在掌握豐富翔實資料的基礎上,參考、借鑒和吸收了國際反傾銷實務和研究的最新成果,結合中國反傾銷實踐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見解,相信會使廣大讀者有所研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張志剛200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