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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指導(2004年第1輯(總第1輯))

國家賠償指導(2004年第1輯(總第1輯))

定 價:¥38.00

作 者: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編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叢編項: 中國審判指導叢書
標 簽: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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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1617569 出版時間: 2004-01-01 包裝: 簡裝本
開本: 23cm 頁數(shù): 286頁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抓好司法為民、制度創(chuàng)新、改善環(huán)境三件大事,努力開創(chuàng)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江必新同志們:我們這次會議的任務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總結(jié)交流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經(jīng)驗,研究如何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落實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如何在國家賠償領域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如何改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司法環(huán)境。下面,我談四點意見供大家參考。一、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化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認識前不久,中共中央召開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全會聽取了胡錦濤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稕Q定》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改革以來又一重要的綱領性文件,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最新成果。《決定》最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理論創(chuàng)新成果主要包括五個方面: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xié)調(diào)、可持續(xù)的新發(fā)展觀;提出“五個統(tǒng)籌”與“五個堅持”相統(tǒng)一的新的統(tǒng)籌兼顧理論;提出大力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經(jīng)濟,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xiàn)形式的觀點;提出放寬非公有制經(jīng)濟市場準人條件,使其與其他企業(yè)享受同等待遇的觀點和政策;提出建立有利于逐步改變城鄉(xiāng)二元經(jīng)濟結(jié)構體制的觀點和設想。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diào)了“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思想,提出了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的理念,強調(diào)政治文明與物質(zhì)文明、精神文明全面發(fā)展,對于我們深化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認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保障公民權利不受國家機關的侵犯,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基本要求“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也是新一屆中央集體立黨治國的基本指導思想。執(zhí)政為民,要求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保護和發(fā)展人民的利益為出發(fā)點和歸宿。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實現(xiàn)自身的全面發(fā)展,是人們參與政治共同體最初始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人民擁護和接受國家公共權力管理和約束的基本條件。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或難以保證絕對不發(fā)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國民權利的事件,但任何一個憲政國家或者民主法治國家都必須保證其國民的權利在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犯后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恢復,這是一個憲政國家或法治國家所必須作出的承諾,也是檢驗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或法治國家的試金石,更是檢驗一個國家的政權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基本尺度。一個國家只有對人的基本權利給予必要的關懷,并給予切實有效的保障,才能稱得上是執(zhí)政為民;這個國家才具有感召力、凝集力和向心力;政府也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真心實意的擁護和支持;國家的長治久安才會有深厚的政治基礎。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使公民受損害的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恢復,是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基本職責。每一個從事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同志,必須真正踐行“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思想,從維擴政權的合法性、正當性的高度,從維護黨的執(zhí)政形象、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的高度,切實作好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二)恢復公民權利、填補公民所受到的損害,是貫徹以人為本思想的起碼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是要尊重人的價值,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人的基本權利是人作為生命存在的基本意義所在,它包括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人的生命健康權構成了生存權的基礎,人的財產(chǎn)權又是保障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條件?!秶屹r償法》止是以保障人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即人的基本權利為基本內(nèi)容的?!秶屹r償法》是兌現(xiàn)憲法保護公民權莊嚴承諾的重要機制,是國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免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的最后防線.國家貼償制度不僅是人的基本權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國民享有基本權利的重要證明。在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包括國家賠償制度在內(nèi)的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寫著公民權利的《憲法》就會變成一張廢紙;如果公民的權利尤其是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恢復,那就是對人的價值的極大貶低,是對人的尊嚴的極大褻瀆,是對人的基本權利的極大漠視。每一個從事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人員,必須從以人為本的高度,充分認識到我們所肩負的神圣職責和使命,珍視國家賠償工作這一無比重要的崗位。(三)實行國家賠償制度是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現(xiàn)代國家賠償制度的理念,是建立在公共負擔平等的基礎之上的。國家賠償正是全社會共同承擔公共負擔的具體形式。國家在對社會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對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些損害如果讓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承擔,就意味著讓他們受到了特別的犧牲,承受了本應由全社會承擔的負擔,這是不公平的。這種損失應當視為國家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須花費的成本,因而必須由國家承擔亦即由全社會共同承擔,才符合公共負擔平等的社會正義原則??梢姡粋€公民受到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本身就是對社會正義的極大侵害;對蒙受冤屈或受到損害的人依法給予賠償,不僅僅是個人權利的恢復問題,而且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恢復問題。還應當看到,賠償義務機關如不及時對蒙受冤屈者給予賠償.國家就將為此付出極大的道德成本、社會成本甚至是政治成本:人們就會動搖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就會嚴重影響黨群關系、政群關系以及司法機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有時甚至會導致人民內(nèi)部矛盾的激化,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我們只有在還受冤屈的人一個清白的同時,盡快地彌補他們的損失,通過物質(zhì)賠償實現(xiàn)精神上的撫慰,才能使這些蒙受冤屈的人們同黨和政府同心同德。各級法院的領導和全體國家g償審判工作人員,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高度,高度重視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二、以實實在在的行動,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在今年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肖揚院長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tǒng)領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牢固樹立司法為民思想。把司法為民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人民法院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思想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是堅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質(zhì)要求.是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舉措。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肖揚院長提出了在十一個方面卜功夫、建立十項制度、出臺十項司法解釋、落實二十三項具體措施的要求,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同時我們還要緊密結(jié)合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實際,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力度。(一)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真p情權1997年在北戴河召開的第二次全國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上,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就明確要求各級法院要建立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無論一審、二審還是再審宣告無罪,或者違法財產(chǎn)保全、違法采取強制措施和違法執(zhí)行錯誤,糾正后都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恼埱髾?。去年無錫會議上,李國光副院長又專門對此加以強調(diào)?!秶屹r償法》雖然已經(jīng)頒布九年了,但由于諸多原因。人民群眾對這部法律仍然知之甚少。因此人民法院有義務,也有責任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被依法糾正時告知公民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從目前的情況看,有的法院執(zhí)行得較好,有的高級法院對告知制度已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但也有的法院尚未建立告知制度。這種情況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一些同志反映,這項制度的建立單獨由賠償辦或者賠償委員會來搞有一定困難。賠償辦或者賠償委員會很難掌握其他業(yè)務庭宣告無罪或者糾正違法侵權情形的情況,而這些業(yè)務庭在宣告無罪或者糾正違法侵權情形時又不知道最高法院有建立告知制度的要求,造成工作上的脫節(jié)。各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要盡快就此事同本院有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diào),妥善解決告知制度的落實問題。(二)切實抓好立案及信訪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賠償請求權得以實現(xiàn)目前,國家賠償案件不多,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案和信訪工作沒有到位,應當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給予立案,切不可由于存在不同認識、工作有阻力或者涉及本部門本單位切身利益等原因而不予立案。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理賠小組在辦理立案及信訪工作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要注意在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賠償中,有的實行的是違法賠償原則,有的實行的是無罪拘押賠償原則,不能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必須進行違法確認;二是要注意不能機械地理解確認的形式,對于沒有明確的確認意思表示但在事實上已經(jīng)確認的案件,不能簡單地視為未經(jīng)確認。對于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jīng)得到明確確認并符合其他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對那些原侵權案件已經(jīng)審結(jié),并已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糾正原違法侵權情形的案件,不得借口未經(jīng)依法確認而不予立案。對待當事人的來信,要有專人負責辦理,要及時對信件進行登記和分類,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反饋當事人。對待人民來訪,也要有專人負責接待,作好接訪記錄,針對不同情況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給予答復。即便對待那些確屬無理纏訴的當事人也要曉之以理,耐心講解《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杜絕在工作中冷、硬、橫、推的作風。(三)建立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法律救助制度,確保賠償請求權人有效地行使權利國家賠償?shù)恼埱笕舜蠖鄬儆谌鮿萑后w。因此,每一位從事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法官,除了要嚴格依法辦事外,還要對這些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給予更多的人文關懷,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便利,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首先,對凡是書面提出賠償申請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根據(jù)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仃)》文書樣式二制作口頭申請賠償?shù)怯洷?,并將賠償請求人的具體賠償請求及理由詳細記錄在案;其次,對未成年人或具有盲、聾、啞等殘疾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國家賠償審判活動或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8:::,對少數(shù)民族公民利用漢語言文字申請國家賠償有困難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并應視具體情況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四)建立國家賠償爭訟的釋明制度,確保雙方當事人更好地.;.使權利、履行義務從目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情況看,多數(shù)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各自在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很清楚,對各自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以及訴訟風險知之甚少。這就需要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過程中,就雙方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各自的舉證責任以及訴訟風險等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些必要的指導、提示、解釋和說明。特別是一些公民在無證據(jù)或無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盲目求索高額賠償,不斷申訴,既造成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又耗費了個人的精力和物力。對于這些賠償請求人,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基層法院理賠小組的同志,更應當耐心細致地盡到釋明責任。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將抓緊制定出相應的規(guī)定和提示文書樣式,各高級法院也可以根據(jù)本省的實際情況先行制定出暫行規(guī)定。(五)盡可能縮短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間,降低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shù)某杀救嗣穹ㄔ禾幚韲屹r償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從表面上看,申請人獲取國家賠償?shù)某杀静⒉桓摺5械牡胤綄Ξ斒氯说纳暾埦猛喜粵Q,使當事人四處托人,多次往返于法院,甚至不斷上訪,從而加大了申請國家賠償?shù)碾[性成本。遲來的正義不僅是大打折扣的正義,且會使國家付出更多的道德成本、社會成本和政治成本。可見.遲來的正義不僅不是正義,而且制造了非正義。因此,國家賠償審判工人貫徹司法為民的措施,最重要的就是要以快捷的審理解除民憂,以公正的決定恢復民權,以最低的成本實現(xiàn)民愿。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要貫徹肖揚院長的指示精神,積極清理超審限的國家賠償案件,嚴格執(zhí)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堅決杜絕案件久拖不決現(xiàn)象。(六)下決心解決賠償委員會決定書的執(zhí)行問題,確保請求人的權利得到及時恢復實踐中,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出于種種原因,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個別地區(qū)甚至80%以上的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得不到執(zhí)行。這種情況不僅使公民、法^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恢復,而且極大地損害了《國家賠償法》的權威,同時也成為阻礙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向前發(fā)展的一個突出的問題。目前,一些地區(qū)的法院對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執(zhí)行問題,已經(jīng)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有的地區(qū)比照行政賠償案件,由人民法院對拒不執(zhí)行賠償委員會決定書的義務機關強制執(zhí)行;有的地區(qū)將不執(zhí)行的情況上報地方黨委和人大,由黨委或人大出面做工作或督促義務機關履行義務;有的地區(qū)加強與義務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xié)調(diào),最大限度地尋求支持;還有的地區(qū)與當?shù)氐呢斦块T協(xié)商,準備聯(lián)合就此問題作出規(guī)定,統(tǒng)籌加以解決。各地法院應當將這個問題納入重要的工作議事日程,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來。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要堅決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委員會決定,杜絕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不執(zhí)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情況。今后,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拒不執(zhí)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要進行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國家賠償審判工作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要正確處理以下幾種關系:首先,要注意處理好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與司法活動特有的規(guī)律之間的關系。司法活動不同于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的特點,要求具有中立性。因此,我們在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的同時,還要科學地把握司法活動特有的規(guī)律和性質(zhì),避免忽視司法活動特有的規(guī)律和性質(zhì)的錯誤傾向.其次,要正確處理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與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之間的關系。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是《憲法》和法律對法院和法官的基本要求。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仍然要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要注意克服把司法為民指導思想口號化,甚至打著司法為民旗號行違反原則之實的錯誤傾向。第三,要正確處理落實司法為民指導思想與保障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在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一方是國家機關,另一方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要注意克服那種過分強調(diào)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甚至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和范圍予以賠償,忽視保障國家利益的錯誤傾向。三、以求真務實的態(tài)度,進行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制度創(chuàng)新江澤民同志曾經(jīng)指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也是我們認識新事物、適應新形勢、完成新任務的根本思想武器?!薄皠?chuàng)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fā)達的不竭動力。”應當看到,雖然國家賠償制度的產(chǎn)生,在世界上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但在我國實際上只有二十年的時間。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救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的民主法制進程,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是在國家賠償經(jīng)驗尚未成熟,許多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出臺的。許多方面規(guī)定得比較原則,有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要求我們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精神,在不違反《立法法》和法律解釋原則的前提下,以開拓創(chuàng)新的精神,與時俱進地對《國家賠償法》進行價值補充和漏洞填補,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國家賠償?shù)闹贫葎?chuàng)新。當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制度創(chuàng)新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1.要推廣適用國家賠償聽證程序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引入聽證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聽證是實現(xiàn)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準確地確定國家賠償范圍和數(shù)額的必要途徑,是防止審判人員濫用裁量權的重要措施,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引入聽證程序是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的陽光工程。無錫會議之后,各地根據(jù)最高法院的要求,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引入聽證程序,基本上都建立了本轄區(qū)的試點法院,有的高級法院結(jié)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于聽證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有的高級法院在全省范圍內(nèi)要求賠償工作全面引入聽證程序,這項工作在各方面的支持下已經(jīng)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經(jīng)驗。最高法院在吸收和總結(jié)各地經(jīng)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并提交這次會議討論。今后各高級法院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制度創(chuàng)新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繼續(xù)抓緊、抓好。2.要抓緊制定國家賠償審判的證據(jù)規(guī)則《國家賠償法》對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程序僅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一些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往往對違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各執(zhí)一詞,由于缺乏一個法定的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程序規(guī)定和相關的證據(jù)規(guī)則,某些賠償案件遲遲不能作出賠償決定.因此制定國家賠償審判證據(jù)規(guī)則勢在必行。制定證據(jù)規(guī)則就是就是要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各自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規(guī)定證據(jù)的公開展示、披露以及質(zhì)證、認證等相關程序和規(guī)則。目前,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國家賠償審判證據(jù)規(guī)則,希望各地法院積極探索,提供經(jīng)驗和素材。3.要研究共同過錯或混合過錯情況下的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在國家賠償審判實踐中,一些損害結(jié)果是由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既不能完全由賠償請求人承擔,也不能完全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需要在有過錯的加害人之間分擔。如何確定賠償?shù)男再|(zhì)以及各自賠償?shù)姆蓊~是需要加以研究的問題。尤其是在具有共同過錯的加害人屬于民事主體的時候,情況就更加復雜,需要我們認真加以研究。斗.要研究解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區(qū)分標準問題《國家賠償法》以賠償直接損失為原則,但是,《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區(qū)分標準,這給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各地執(zhí)行的標準不盡統(tǒng)一,因而引發(fā)了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強這方面的調(diào)查研究,條件成熟時由最高法院統(tǒng)一作出司法解釋。5。要研究如何在堅持執(zhí)法統(tǒng)一性的前提下實行補救措施多樣性的問題《國家賠償法》實行的是法定賠償原則,即賠償范圍和賠償數(shù)額基本上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機關都不得擅自更改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和數(shù)額。各級法院要自覺維護《國家賠償法》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嚴格依法辦事。但在一些個別案件中,給付的賠償數(shù)額與實際造成的損失,以及與賠償請求人要求的和賠償請求人因受侵害后的實際承受能力差距很大。如何彌補這個差距,平衡這種矛盾,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各地法院要從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tǒng)一的原因入手,研究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能性,作好善后工作。6.要研究國家賠償法的修改與完善問題《國司家賠償法》實施八年多來,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這部法律在諸多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比如賠償范圍相對狹窄,確認及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序缺乏有審判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請人大的有關部門對《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三是各高級法院賠償辦每一季度至少出一期國家賠償償審判工作情況反映,除向本院黨組成員、院領導報送外,還要報送最高法院、同級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并抄送同級檢察、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四是建立定期與其他司法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diào)機制,妥善解決一些機關或部門對自身違法侵權情形不予確認,不配合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不執(zhí)行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賠償委員會決定等問題;五是在各級政府制定預算期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財政部門落實國家賠償?shù)慕?jīng)費預算;六是在當?shù)氐闹饕襟w上開設一個宣傳《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專欄、明年六月底,各高級法院賠償辦要就上述要求的落實情況,向最高法院做出專題報告,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要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改善司法環(huán)境的重心是高速度、高質(zhì)量地辦好每一件國家賠償案件高質(zhì)量地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是對《國家賠償法》最好的宣傳;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就可能成為揮之不去的陰影,甚至斷送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前途,全體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人員必須樹立精品意識,要確保優(yōu)質(zhì)高效地審理好每一件案件。中級以上法院力爭每半年對轄區(qū)內(nèi)法院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進行檢查或抽查,有的放矢地把好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質(zhì)量關與效率關。同志們,我們所從事的工作是一項立功立德、保民行善的工作,我們聽從事的事業(yè)是…項彰顯黨和國家的德政、維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事業(yè)讓我們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踐行司法為民指導思想,振奮精神、積極進?。_創(chuàng)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效的制約,賠償數(shù)額和標準偏低,賠償金的列支方式還不夠合理以及缺乏與之配套的制度作為保障等等。據(jù)悉,國家立法機關已經(jīng)將《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屆常委會的議事日程,希望各地法院認真調(diào)查研究,總結(jié)經(jīng)驗,為最高權力機關修改好《國家賠償法》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進行國家賠償制度的創(chuàng)新,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不能違反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要符合《國家賠償法》的基本精神;二是要正確處理好制度創(chuàng)新與司法為民的關系,不能任意增加人民群眾的負擔;三是要加強與有關機關和部門的溝通與協(xié)調(diào),要尋求社會各界尤其是、其他司法機關的理解與支持,要注意工作方法,不要因此引發(fā)一些不是必要的矛盾。四、以積極進取的態(tài)度,努力改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司法環(huán)境在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中,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面臨的困難比較多,工作的阻力比較大,司法環(huán)境還不理想。目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領導足夠的重視,得不到賠償義務機關的配合與支持,得不到社會各界的理解與幫助。如何盡快地改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司法環(huán)境,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的任務.改善司法環(huán)境必須首先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困難和阻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自身的懶漢懦夫思想、無所作為的觀念和怨天尤人的作風。因此,戰(zhàn)勝困難必須首先戰(zhàn)勝自己;克服障礙必須首先消除思想上的障礙;改善環(huán)境必須首先改善我們自身的心境。要認識到,好的司法環(huán)境等不來、靠不來、要不來,只能靠我們自己去創(chuàng)造.如果我們的工作沒有起色,怎能贏得領導的重視?如果我們不做溝通協(xié)調(diào)工作,怎能得到賠償義務機關的支持與配合?如果我們不加大宣傳力度,又怎能得到社會的理解與同情?改善司法環(huán)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必須要有愚公挖山不止的精神,才能真正有所作為、有所成就。決不能一遇到阻力就退縮回避、半途而廢。改善司法環(huán)境必須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這次會議以后,各高級法院的賠償辦要做好以下幾件事情:一是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所遇到的困難以及加強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意見問本地的人大和政法委寫出報告,爭取人大作出決議、政法委發(fā)出有天文件.加強本地區(qū)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二二是邀請人大代表就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請人大的有關部門對《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三是各高級法院賠償辦每一季度至少出一期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情況反映,除向本院黨組成員、院領導報送外,還要報送最高法院、同級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并抄送同級檢察、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四是建立定期與其他司法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diào)機制,妥善解決一些機關或部門對自身違法侵權情形不予確認、不配合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不執(zhí)行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賠償委員會決定等問題;五是在各級政府制定預算期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財政部門落實國家賠償?shù)慕?jīng)費預算;六是在當?shù)氐闹饕襟w上開設一個宣傳《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專欄。明年六月底,各高級法院賠償辦要就上述要求的落實情況,向最高法院做出專題報告,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要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改善司法環(huán)境的重心是高速度、高質(zhì)量地辦好每一件國家賠償案件。高質(zhì)量地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是對《國家賠償法》最好的宣傳;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就可能成為揮之不去的陰影,甚至斷送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前途。全體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人員必須樹立精品意識,要確保優(yōu)質(zhì)高效地審理好每一件案件。中級以上法院力爭每半年對轄區(qū)內(nèi)法院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進行檢查或抽查,有的放矢地把好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質(zhì)量關與效率關。同志們,我們所從事的工作是一項立功立德、保民行善的工作,我們所從事的事業(yè)是一項彰顯黨和國家的德政、維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事業(yè)。讓我們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踐行司法為民指導思想,振奮精神、積極進取,開創(chuàng)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新局面?。╖L)

作者簡介

暫缺《國家賠償指導(2004年第1輯(總第1輯))》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政策與精神(一)
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
(2003年12月15日)…………………………………肖揚(1)
抓好司法為民.制度創(chuàng)新.改善環(huán)境三件大事,努力開創(chuàng)
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
(2003年11月13日)…………………………………江必新(17)
政策與精神(二)
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上的講話
(1995年11月14日)…………………………………任建新(28)
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上的講話
(1995年11月14日)…………………………………祝銘山(30)
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上的講話
(1997年9月20日)…………………………………祝銘山(35)
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結(jié)束時的講話
(1997年9月22日)…………………………………李國光(44)
在全國部分高.中級人民法院賠償辦主任座談會上的講話
(1999年8月11日)…………………………………沈德詠(50)
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開創(chuàng)國家賠償審判
工作新局面
——在全國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上的講話
(2002年1月19日)…………………………………李國光(58)
在全國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會議結(jié)束時的講話
(2002年1月21日)…………………………………沈德詠(73)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83)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1995年1月25日)……………………………………………(90)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
委員會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92)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
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
(1995年1月29日)…………………………………………(93)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
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94)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
(1996年5月6日)……………………………………………(95)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1999年5月31日)…………………………………………(98)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
規(guī)定(試行)
(2000年1月1日)……………………………………………(99)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
規(guī)定(試行)
(2000年1月11日)…………………………………………(1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
問題的解釋
(1997年6月27日)…………………………………………(103)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6日)…………………………………………(104)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997年4月29日)…………………………………………(107)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
(1995年9月18日)…………………………………………(112)
請示與答復
(一)關于確認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公安機關以證據(jù)不足予以釋放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人民
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受理的復函
(1999年3月10日)…………………………………………(113)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違法侵權未經(jīng)確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
應當撤銷的批復
(1999年5月20日)…………………………………………(114)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人民法院在賠償案件審理中檢察機關又變更了原撤銷
案件決定應當終止審理的批復
(1999年5月20日)…………………………………………(114)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復查意見可視為確認的批復
(1999年8月27日)…………………………………………(115)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
責任的批復
(2000年3月8日)……………………………………………(115)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承擔錯誤拘留國家賠償責任的批復
(2001年7月23日)…………………………………………(116)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自訴人撤訴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的批復
(2001年9月29日)…………………………………………(117)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賠償義務機關未經(jīng)確認所作的賠償決定應予撤銷的批復
(2001年9月20日)…………………………………………(117)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復
(2003年1月28日)…………………………………………(118)
(二)關于認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問題的復函
(1997年1月29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一審判有罪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
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復
(1998年9月2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一審宣告無罪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作為賠償義務
機關的批復
(1998年10月12日)…………………………………………(120)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fā)回重審一審退補后公訴機關作出
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1999年8月27日)…………………………………………(120)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
的機關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批復
(2000年4月29日)…………………………………………(121)
(三)關于羈押期間被傷害賠償?shù)呐鷱?br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法院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國家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7年1月31日)…………………………………………(122)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無罪被羈押并導致人身傷害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
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8年9月2日)……………………………………………(122)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公安機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后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的批復
(1999年8月25日)…………………………………………(123)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造成受害人死亡賠償范圍的批復
(1999年12月27日)…………………………………………(123)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監(jiān)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死亡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的批復
(2000年3月6日)…………………………………………(124)
(四)關于違法查封.扣押.執(zhí)行賠償?shù)呐鷱?br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檢察機關違法扣押財產(chǎn)持續(xù)至1995年1月1日以后應當
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批復
(1998年3月11日)…………………………………………(125)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查封財產(chǎn)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
財產(chǎn)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8年3月11日)…………………………………………(125)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人民法院錯誤執(zhí)行造成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應當承擔國家
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8年8月10日)…………………………………………(126)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無罪判決未對檢察機關沒收財產(chǎn)作出結(jié)論法院賠償
委員會不宜直接作出返還財產(chǎn)決定的批復
(1998年9月2日)……………………………………………(127)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對象錯誤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
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8年12月30日)…………………………………………(127)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財產(chǎn)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
責任的批復
(1998年8月27日)…………………………………………(128)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承擔
國家賠償責任的批復
(2002年3月7日)……………………………………………(129)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后有關財產(chǎn)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問題
的批復
(2003年2月25日)…………………………………………(129)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刑事
賠償調(diào)整范圍的批復
(2003年7月18日)…………………………………………(130)
(五)關于補發(fā)工資與賠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補發(fā)工資后仍需進行國家賠償?shù)呐鷱?br />(2000年1月10日)…………………………………………(131)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國家賠償不應扣除已補發(fā)工資的批復
(2000年1月10日)…………………………………………(131)
戢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已由單位補發(fā)國家是否還應
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的批復
(2000年1月26日)…………………………………………(132)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的批復
(1999年6月1日)……………………………………………(132)-
(六)關Y4K釋.保外就醫(yī)等不賠償情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保外就醫(y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8年3月11日)…………………………………………(134)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8年3月11日)…………………………………………(134)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
責任的批復
(2000年4月29日)…………………………………………(135)
(七)關于其他賠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原判數(shù)罪再審個罪改判無罪且已執(zhí)行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的批復
(1996年8月1日)……………………………………………(136)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錯誤逮捕檢察機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復
(1999年12月1日)…………………………………………(137)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國家賠償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復
(1999年12月13日)………………………………………(137)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復議機關未盡告知義務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申請人民
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受理的批復
(2001年9月4日)……………………………………………(138)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達
成協(xié)議是否應制作賠償決定書及是否需要交待訴權問題的
批復
(2002年7月18日)…………………………………………(139)
案例評析
吳有文申請崇左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賠償案……………………(140)
莫方德申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賠償案……………(145)
瀘州汽車運輸總公司.李平貴申請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違法
查封賠償案…………………………………………………………(152)
高其峰申請柳城縣人民檢察院錯誤拘留賠償案……………………(159)
秦德祥申請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
賠償案………………………………………………………………(166)
李興新申請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
法院錯捕錯判共同賠償案…………………………………………(171)
黃友誼申請石臺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賠償案……………………(177)
袁維祥申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賠償案………(184)
決定書選登
彭建國申請再審宣告無罪賠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3)法委賠字第1號……………………………………(190)
李伏運申請再審宣告無罪賠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3)法委賠字第3號……………………………………(193)
何國璋申請再審宣告無罪賠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3)法委賠字第2號……………………………………(196)
施太強申請再審宣告無罪賠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書
(2002)法委賠字第1號……………………………………(198)
南寧市桂南機動車配件公司申請違法查封賠償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1999)桂法委賠監(jiān)字第16號……………………………(201)
江清明申請再審宣告無罪賠償案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2)贛法委賠字第1號…………………………………(209)
張俊賢申請錯誤逮捕賠償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1)高法委賠字第l號…………………………………(212)
張忠元申請錯捕錯判共同賠償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3)魯法委賠字第3號…………………………………(216)
研究與探索
試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國家賠償?shù)姆ǘㄔ瓌t…………田冰星(219)
淺析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賠償問題…………………………黃秀屏(224)
違法侵權確認若干問題研究………………………………唐明(231)
重慶市法院系統(tǒng)司法賠償費用兌付中存在的
問題及對策……………………………………皮宗泰郭曉麗(249)
芻議國家賠償范圍及其標準……………………邵正洪董光成(258)
經(jīng)驗交流
全面推行聽證制度公正審理
賠償案件……………………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68)
堅持“五抓”,全面推進國家
賠償審判工作………………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76)
附錄:賠償請示報告樣式
關于數(shù)罪并罰案件再審改判后部分罪名宣告無罪,在刑罰執(zhí)行
期間因減刑實際執(zhí)行刑期低于再審改判確定刑期是否屬于
國家賠償范圍的請示報告
(2003年6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83)
本書共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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