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海運反恐的若干問題朱曾杰。一,目前國際海運反恐立法狀況簡介美國9.11事件以后,在美國大力推動下,國際海運反恐立法活動進展迅速,不但國際海事組織(ⅡMO)已于2002年12月]2日海上保安外交大會上通過了涉及海上保安內容的們974年國際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U設施保安規(guī)則》(Intemadon山5hipandPorLFac小tYSecuntyCode,ISP5Code)少美國通過國內立法或規(guī)范也已對國際集裝箱運輸實施了一系列海運反恐措施,有的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正在考慮制定海運反恐措施。美國已采取的國際海運反恐措施,③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自愿協(xié)作承擔義務或通過國際協(xié)作在美國進口貨物的出口國裝運港口對集裝箱進行監(jiān)測,前者為C-TP,AT(Cusloms―Tra山Padncr3hipApinstTeKohsm),即參照美國反對毒品時民間企、事業(yè)自愿承擔反毒任務的辦法,進口商、海運承運人、貨運代理、海關經紀人及參與供應鏈的其他企業(yè)同意參與反恐任務。目前據(jù)說已有1loo余家企業(yè)自愿承擔海運反恐任務;后者為通過國際協(xié)商,使美國海關官員能對。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顧問。郵政編碼:1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