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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導論

法律思維導論

定 價:¥25.00

作 者: (德)卡爾·恩吉施(Karl Engisch)著;鄭永流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
標 簽: 文集

ISBN: 9787503647291 出版時間: 2004-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1cm 頁數: 286 字數:  

內容簡介

  差不多在三年前,曾寫過一篇小文,對自己,也對共居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同行們,發(fā)出過“安身立命,法學賴何?”之問,對被眾多人抬為做好法學學問的重要大前提——“功夫在詩外”作了些修正:要出乎其外,先須入乎其內。純屬偶然,小文刊在2001年1月14日的法制日報上后不久,王澤鑒、黃茂榮兩先生有關法律方法論的著作即在大陸印行。隨之,從與我閑談的學子口中,也不時聽到拉倫茨的名字。法大研究生院圖書館所藏的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中譯本,一時洛陽紙貴,到底被整本復印過多少次,不可準確得知,僅我的一個學生為人代勞就不下十次八次。如此情勢下,法律方法論似可被歸結為法律者的飯碗之一。何以見得,恩吉施的這本書問世近半個世紀,八次再版,本身就又是一個明證。但僅此事實看上去證明力不夠,因為在歐陸以外法律方法論并不發(fā)達,法律者照樣生存。可再補充兩點駁議。其一,英美法系、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并不是沒有自己的法律方法,當然內容不一,多少相異,缺少的是法律方法“論”,但英美法系學者的研究要強于其他法系。其二,沒有方法論的自覺和訓練,的確也可憑借職權斷案,但斷不明案,當事人每每不服。這固然有時是判斷者的價值觀出了問題,如徇私枉法,如因循守舊,卻大量表現為技藝不行。法學是一門充滿實踐理性的學科,魅力主要不在坐而論道,建構價值,因為其它學科也共擔這樣的使命,而在于如何通過規(guī)范把價值作用于事實,作出外有約束力、內有說服力的判斷的技藝,這種技藝就是要使預設的價值、規(guī)范在事實的運動場上跑起來,讓它們在舞動中獲得新生或延續(xù)生命。無技藝,自由的價值、誠信的原則總是養(yǎng)在深閨,縱有千種風情,與何人說?與事實永是銀漢相隔。所以,恩吉施才要我們法律者的“目光在大前提與生活事實之間流盼”。技藝雖無價值那般崇高,無規(guī)范那般權威,可要得其真功夫,難度不在得價值、規(guī)范之下,不是誰都可來舞一把的。這一斷言是否為有偏私的前見,只有在你耐心讀完恩吉施的這本書,特別是覺得他對中止妊娠、從汽車中盜竊、替代品窩贓等案件的分析有說服力,卻又不全知理從何出之后,方能回答。事實上,多年來,從法學院走出的學生,一如常人,眼里多還是男人女人,少見原告被告;幾年來,拉倫茨們遭遇了外熱內冷的處境:著述頻頻被援引,卻未見用好其一二利器;近年來,在對“黃牒案”、“葡萄案”的分析中,未顯出方法之風流,大多仍是自說自話;凡此種種(本人也未克服),足以表明懷揣技藝之難。難的原因諸多,一些為人師者以為,張開人文情懷、窮盡義理大道才是正途,引得因現代化身心疲憊的學術新生代陣陣喝彩;有不易打破的制度壁壘在:從事法理學的,對部門法不能染指,反之亦然,法律方法論恰恰要求兼通兩者,而這等人士甚少;另外,讀拉倫茨、恩吉施不象翻法律散文,需正襟危坐,外加泡上一壺釅茶。好在有更多的人已看出點門道,人權法治的“什么”,要發(fā)揮效用,有賴于舉重明輕、禁止司法沉默等“如何”的方法,知曉訓練技藝,大概不是在批量生產法律工匠,并聞雞起舞,知難而上,苦練內功。

作者簡介

  卡爾·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終于阿爾蔡的尼德-維森的卡爾·恩吉施(Karl Engisch)幾乎是20世紀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學業(yè)后作為志愿兵參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從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習法學和哲學。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補文官見習后,緊接著,他在其父親的律師事務所里工作了幾年,1929年在黑森隨沃爾夫岡·米特邁爾(Wolfgang 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論著《刑法中故意和過失之考察》獲得教授資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時也在其方法-科學思維中,恩吉施另還極大坯受恩斯特·貝林(Ernst Beling)以及哲學家恩斯特·封·阿斯特爾(Ernst von Aster)的影響。在于吉森、弗萊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席。當時,依據1933年4月7日的"重組職業(yè)公務員法",拉德布魯赫被解職。但這并未損害拉德布魯赫與恩吉施之間的良好個人關系。1938年拉德布魯赫寫信給恩吉施:"您知道,對于我來說,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個位置上,沒有一個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歡,對于我們之間一開始業(yè)已建立的和現在未中斷的良好關系,我感到高興"。1 在民族社會主義時代,恩吉施與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體制保持著批評的距離。不同于大多數同僚,他沒有顧忌在其著述中繼續(xù)引用猶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絕了萊比錫、維也納和漢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轉往慕尼黑大學。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個名譽講席他與那里的法學院聯在了一起。恩吉施的學術著作關注的是刑法教義學,醫(yī)生法(Arztrecht)以及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恩吉施自己視為最重要的作品為:-《刑法中故意和過失之考察》,1930年,1964年再版Untersuchungen über Vorsatz und Fahrl?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Nachdruck 1964-《作為刑法行為構成特點的因果性》,1931年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法律秩序的統一》,1935年,1987年重印Die Einheit der Rechtsordnung, 1935, Neudruck 1987-《對法律適用的邏輯研究》,1943年,1963年第3版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 1943, 3.Aufl. 1963-《論法律者的世俗形象》,1950年,1965年第2版Vom Weltbild des Juristen, 1950, 2.Aufl.1965-《當代法律和法學中的具體化觀念》,1953年,1968年第2版Die Idee der Konkretisierung in Recht und Rechtswissenschaft unserer Zeit, 1953, 2. Aufl. 1968-《法律思維導論》,1956年,1983年第8版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1956, 8.Aufl.1983-《追尋正義》,1971年Auf der Suche nach der Gerechtigkeit, 1971

圖書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德文第九版編者序
德文第七版作者序
翻譯凡例
中德文文獻對照索引
德中文縮略語對照表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論法律規(guī)范的意義和結構
第三章 從法律規(guī)范中獲取具體的法律判斷,特別是推論問題 
第四章 從法律規(guī)范中獲取抽象的法律判斷,法律規(guī)范的解釋和理解
第五章 法律規(guī)范的解釋與理解 續(xù)篇:立法者還是制定法
第六章 法律者法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規(guī)范性概念,裁量?!?
第七章 法律者法續(xù)篇:填補漏洞和修正有缺失的法 
第八章 從制定法到法從實用法學到法哲學
附錄
西方人名中譯對照表
德(外)、中文術語/內容對照表
編者后記:卡爾.恩吉施的生平和著作
譯者簡介
譯后小記:計規(guī)范舞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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