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在中外法律史上,程序法的地位都先天低下。人類早期著名的法典:《漢穆拉比法典》中就沒有獨立的程序法的規(guī)定;而在我國古代,諸法合體,既沒有刑事法與民事法的區(qū)別,也沒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野。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之后,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法律學科越分越細,程序法逐漸獨立出來,刑事訴訟法典也隨之出現(xiàn)并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F(xiàn)代法治國家在其憲法和憲法性文件中均規(guī)定有大量的刑事訴訟方面的內容,如法國《人權宣言》、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都規(guī)定了無罪推定、獨立審判、禁止雙重歸罪等原則。我國也在憲法中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的性質、任務、職權,以及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等。刑事訴訟法是現(xiàn)代國家法制發(fā)展的標志,也是現(xiàn)代訴訟文明的重要體現(xiàn)。由于刑事訴訟法擔負著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兩大功能,內容又多與人的基本權利緊密相關,因此,其在不少國家又被稱為“小憲法”?!缎淌略V訟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14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法學專業(yè)學生必修的一門法律基礎課。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其應用性、實踐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相對突出。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法是公安司法機關經常要適用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的執(zhí)行情況,也成為衡量司法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因此,法學專業(yè)學生,必須對該法予以足夠的重視,認真學習其內容,掌握其要領,并融會貫通,方能適應法律職業(yè)的要求。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定與修改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就開始了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曾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條例(草案)》。1956年,全國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并組成了專門機構,于次年5月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草稿),共7篇,325條。后因“反右”斗爭開始,起草工作停了下來。1962年6月,在中央政法小組的主持下,恢復了刑事訴訟法草案(草稿)的修訂工作,于1963年4月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共7篇,18章,200條。后由于政治運動的開始,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開始,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工作陷入長期的停頓。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開始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新階段,同時也揭開了我國法制建設的新篇章。1979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成立。在抓緊刑法和其他幾個法律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的同時,法制委員會還組織力量,以1963年形成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為基礎,先后擬出草案的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197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正二稿提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年7月1日正式通過,于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的刑事訴訟法典終于誕生了。該法共四編,164條,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四編執(zhí)行。為適應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83年9月2日和1984年7月7日分別通過了《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定》、《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陪審制度、審判組織、審判程序、辦案期限、死刑復核等問題作了修改和補充。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刑事犯罪也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司法實踐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日益與之不相適應。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1993年正式將修改刑事訴訟法列人其立法規(guī)劃,并委托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組織有關專家起草《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在進行調查、研究考察后,陳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于1994年7月向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在此基礎上,人大法工委于1995年10月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草稿)》;同年12月,人大法工委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199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補充、修改,最終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同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較高票數(shù)獲得通過,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增、刪、改達110處,使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到225條,凈增61條,從而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刑事訴訟法這次重要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補充規(guī)定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原則。2、調整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職能管轄的范圍。明確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進行;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主要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時進一步擴大了自訴案件的范圍。3、改革了刑事辯護制度。將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時間由原來的審判階段提前到起訴階段,規(guī)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增加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亦作了明確規(guī)定。4、完善了強制措施。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將收容審查中與犯罪作斗爭有實際需要的內容吸收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拘留的條件,延長了拘留的時間,修改了逮捕條件。對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作了補充規(guī)定,增加了財產保,規(guī)定了保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對象、期限作了具體規(guī)定。5、完善了偵查措施,延長了羈押期限。適應偵查犯罪的需要,對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作了規(guī)定,賦予人民檢察院拘留權,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可以使用各種偵查措施。同時延長對部分案件的偵查揖押期限。6、完善了公訴制度,擴大了不起訴的范圍。為與人民法院依法統(tǒng)一定罪的原則相適應,取消了免予起訴,并將不起訴分為三種,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jù)不足不起訴。增加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不起訴。7、完善了審判程序,擴大了合議庭的權力。為避免法官在開庭前先入為主,將庭前審查由原來的實體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即只要起訴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在開庭審理程序上,引人了英美法系時當事人主義,增加了庭審的對抗性;規(guī)定合議庭對一般案件有獨立判決的權力,只有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才能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8、增設了簡易審判程序。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及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可以不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可以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且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9、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進行監(jiān)督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強制措施執(zhí)行和變更的監(jiān)督、立案監(jiān)督、審判監(jiān)督、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減刑和假釋的監(jiān)督等。10、加強了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如在公訴案件中,區(qū)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被害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害人對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11、對刑事訴訟中長期存在的問題規(guī)定了解決的辦法。如規(guī)定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力;確定了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的原則;對解決超期揭押問題、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處理問題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以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三、學習刑事訴訟法應掌握的重點內容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屬于程序法的范疇。它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wèi)部門、監(jiān)獄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職責、權限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遵守的原則、制度、程序和方式;公安司法人員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如何調查收集證據(jù),審查核實證據(jù),運用證據(jù)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種類及適用的對象、條件和程序;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原則、程序及其權利、義務;各個訴訟階段如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的任務、程序和進行的方式以及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文書;對刑事訴訟活動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jiān)督的方式和程序等。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典,在我國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與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外,還包括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監(jiān)獄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guī)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的決定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具體應用刑事訴訟法所作的司法解釋等。在刑事訴訟法的學習中,應重點掌握以下內容1、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根據(jù)、任務及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2、刑事訴訟中專門機關的性質、地位、職權;審判組織的概念和組成;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3、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其中基本原則包括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安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主要制度包括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及陪審制度等。4、管轄的概念和意義;確定管轄的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審判管轄中的級別管轄、地區(qū)管轄和專門管轄。5、回避的概念和意義;回避的種類、理由和人員范圍;回避的程序。6、辯護的概念和種類;辯護人的范圍、責任、訴訟地位及權利和義務;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范圍和程序;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種類,以及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7、證據(jù)的概念和特征;證據(jù)的分類;各種證據(jù)的概念和特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證據(jù)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8、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點;強制措施與刑罰、行政處罰的區(qū)別;各種強制措施的概念、特點及適用的對象、條件和程序。9、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范圍;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10、期間的概念和意義;期間的計算、恢復、延長和重新計算。送達的概念和方式。11、立案的概念、任務和意義;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立案的程序;人民檢察院對不立案的監(jiān)督。12、偵查的概念、任務和意義;各項偵查行為的概念、意義和適用程序;律師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偵查終結的概念和程序;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和程序;撤銷案件的條件和程序;偵查羈押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補充偵查的概念、意義和方式;偵查監(jiān)督的概念、內容和程序。13、審查起訴的概念、內容和程序;提起公訴的概念、條件和程序;不起訴的概念、種類、條件和程序。14、第一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的任務、內容、方法及審查后的處理;開庭審判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法庭審判的階段;自訴案件的范圍與審理特點;簡易程序的概念、意義和適用范圍;簡易程序的特點;判決、裁定和決定的概念和適用范圍。15、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任務;提起第二審程序的主體;上訴、抗訴的理由、期隊方式和程序;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上訴不加刑原則;對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16、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死刑核準權的歸屬及發(fā)展變化;死刑復核的程序。17、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概念、特點和意義;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材料來源及其審查處理;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主體和理由;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方式和程序。18、執(zhí)行的概念和特點;執(zhí)行的依據(jù);執(zhí)行的機關;各種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人民檢察院對執(zhí)行的監(jiān)督。19、設立末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據(jù);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和特有原則;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20、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法律依據(jù)、特有原則與特別規(guī)定;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概念、依據(jù)、主體、內容和程序。21、刑事賠償?shù)母拍詈鸵饬x;刑事賠償?shù)姆秶统绦颉K?、學習刑事訴訟法應做到法規(guī)研習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第一,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應當遵循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的路徑。首先,要了解現(xiàn)行法律是怎樣規(guī)定的,要熟練掌握法條的具體內容,并能夠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處理一些實際問題。法律法規(guī)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都是最基礎的內容。要掌握這些內容就離不開記憶,這也是學習所有法律課程的共同特點,在這一點上絕不能偷工減料,或企圖投機取巧。其次,知道法律作了怎樣的規(guī)定還僅僅是學習的第一步,應進一步了解法律為什么這樣規(guī)定,即不僅要知其然,還應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有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則貫穿于刑事訴訟法的始終,其內部也有很多帶有規(guī)律性的東西,這些理念、原則、規(guī)律可以說正是刑事訴訟法學的精髓。刑事訴訟法可以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和現(xiàn)實需要而不斷修改,但這些理念、原則和規(guī)律卻能維持相當?shù)姆€(wěn)定,并往往還對法律的具體變動起著指導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這些內容,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我們的知識才不會因為法律的修改或更迭而落伍;也只有掌握了這些內容,我們所學習的才不僅僅是“法律”,而是已經上升為“法學”。為了便于大家理解,試舉一實例加以說明。如“為什么說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審查是程序性審查?”對于這個問題,可能大家經過初步的學習,都能答出個幾條來。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庭前審查的內容僅限于訴訟材料是否完備,手續(xù)是否齊全,而不是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因此這種審查是程序性審查,而非實質審查。這樣的回答當然沒有錯誤,但是過于膚淺,是典型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們還應再深入思考一下,為什么法律規(guī)定這一階段只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進行實體審查。這是因為按照程序法的原理,裁判者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如果法官在正式審判之前接觸到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和案件事實,進行實體審查,就會對案件形成預斷,而這種預斷必然產生對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傾向。如果讓法官帶著這種預斷和傾向去進行審判,其中立性就會喪失,從而難以保障裁判結果的客觀公正。從這個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學習過程中都要抱著這種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的態(tài)度,才能將刑事訴訟法學深、學透。第二,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應著力培養(yǎng)獨立分析案例的能力。由于刑事訴訟法具有應用性、實踐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使得在學習這門學科時,更應積極運用和接受案例教學。傳統(tǒng)教學方法多采用系統(tǒng)講授法,內容上只注重對法律條文或學術觀點的介紹、分析和評價,忽視研究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實際案例;形式上則主要是教師講,學生聽,教師是主動的,學生是被動的,結果抑制了師生交流,學生缺乏主動學習的興趣和獨立思考的意識。系統(tǒng)講授法也往往容易導致理論與實踐相脫節(jié),學生難以獲得實際操作的能力。案例教學法恰恰可以克服傳統(tǒng)教學方式的種種弊病。以案例分析為主要內容的案例教學法是指運用成文法分析、研究案例,對之提出處理意見的活動。當然,在案例分析之后,又應回到對成文法的理解與把握上,而不僅僅是讓學生掌握該案例的處理意見。案例教學法以學生討論為中心,既可培養(yǎng)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又能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師生互動,促進教學相長。我們認為,案例教學并非僅僅存在于課堂討論,旁聽法院庭審,進行模擬審判,參加法律援助工作甚至閱讀本書或類似的讀物都是案例教學的內容。我們建議讀者在閱讀本書的案例部分時,應先閱讀“案例摘要”,并根據(jù)自己己經掌握的知識進行獨立思考和分析,在形成自己的判斷和結論后,再對照“案例點評”進行對比學習。我們特別強調也希望讀者在閱讀申始終保持主動的思考并進行審慎的分析,而不是被動地接受本書作者點評的意見或結論。毋庸諱言,本書所附的各個案例的“點評”也僅僅具有參考的價值。在編寫本書的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雖然案例教學在我國的法學教育活動中己廣泛采用,不少法學院校均樹起了這面看上去極具誘惑的大旗。但是,很多法學院校雖有“案例教學”之名,卻末得“案例教學”之精髓。有些院校僅僅將案例教學作為單純的一種教學方式,并視之為教師個人的事情,既沒有相應的經費和人力投入,也缺乏組織上的支持,因而造成案例來源渠道單一。就我們目之所及,有關刑事訴訟法學的案例匯編或案例分析雖然不少,其中也不乏優(yōu)秀的案例匯編,但總的說來,大多數(shù)案例匯編仍嫌陳舊過時,或多為直接針對某項法條的虛構案例,從而與我國的司法實踐尚有一定的距離,難以引發(fā)讀者濃厚的學習興趣,也難以保證讀者學習的效果。有感于此,我們在案例的選擇上盡可能地遵循了“新鮮”、“真實”和“有一定代表性”這三項標準,著重選擇了一些近年來發(fā)生的為人們所熟知的案例。一些不宜公開當事人身份的案例,我們只做了如隱去真實姓名和地址等這樣少量的技術處理,從而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案例的真實性。我們也希望讀者在閱讀完本書之后,能夠繼續(xù)對刑事訴訟案例,特別是對發(fā)生在自己身邊的案例或新聞媒體所披露的司法案例保持關注,并形成能夠以法律的思維去評析這些案例的良好意識。我們的學習不僅要系統(tǒng)掌握法理論、法規(guī)則,而且還應使自己形成法律思維,能夠將特定的規(guī)則與相應的司法實踐聯(lián)系起來并進而運用規(guī)則去衡量司法實踐和處理各類糾紛,從而使自己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學習其他任何一門法學課程一樣,刑事訴訟法的學習也需要我們盡快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學習方法。運用好的方法,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方法不當常常會令你的學習收效甚微,有時甚至是南轅北轍。我們在這里向大家提供了一些學習方法上的建議,但是,也必須指出,我們所提供的建議僅僅是獲得科學學習方法的眾多途徑之一,它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途徑。最重要的途徑應該在學習的過程中不斷地思考和總結,逐漸探索出一條適合自己的道路。這是因為:一方面,一個人對于自己的實踐往往會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準確的把握;另一方面,某一種方法是否有效也是因人而異的,大家都應當通過認真學習總結出一套最適合自己的方法。在這個意義上講,好的學習方法的獲得是一個隨著學習的深人而不斷改進的過程。我們衷心希望,通過這本書的閱讀,能夠使您找到一套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也期望這本書能對您的學習有所稗益。五、本書的體例設置本書正文部分包括法律文件及法規(guī)研習重點、典型案例和參考書目。本書收錄的刑事訴訟法律文件,既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典、司法組織法和有關刑事訴訟的決定,又有最高司法機關出臺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決定和具體應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還有最高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或部委規(guī)章,可謂數(shù)量眾多,體系龐雜?;谛淌鲁绦蚍ǖ奶攸c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完整性,我們沒有按各個法律文件分別編寫法規(guī)研習重點和典型案例,而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編、章來編寫。我們認為,這樣的編排更利于讀者掌握刑事訴訟的程序,也符合讀者的閱讀習慣。除《刑事訴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研習重點和典型案例,我們根據(jù)其與《刑事訴訟法》各編、章的對應關系,分別編寫在這些編、章中。此外,我們還在正文的最后部分列出了參考書目(專著、教材和論文),供讀者查閱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