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在世界上已源遠流長。早在1803年的馬柏里訴麥迪遜案中,美國就正式確立了憲法訴訟制度,以此來捍衛(wèi)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權利。英國則秉承資產階級革命的傳統(tǒng),議會一直在行使憲法訴訟的審判權。法國和德國雖然正式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時間相對較晚,卻也早在19世紀中后期就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到了20世紀初,這種嘗試和探索則變得更加明確。而當法國和德國正處在探索的征途中時,奧地利卻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們的前面。1920年,奧地利率先在歐洲大陸建立了憲法法院,從而開創(chuàng)了“凱爾森”模式的憲法訴訟制度。二戰(zhàn)結束后,歐洲更是掀起了一股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高潮:1946年。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1947年,意大利建立了憲法法院,瑞士也在同年建立了由聯(lián)邦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憲法訴訟制度;1949年,德國和匈牙利建立了憲法法院。在歐美國家的影響下,亞洲很多國家也迎頭趕上:1946年和1947年,日本和印度分別規(guī)定最高法院行使憲法訴訟的審判權;韓國則在1982年設立了憲法委員會,1988年改為憲法法院;泰國則在1991年設立了憲法仲裁委員會。發(fā)展到現在,法治各國基本上都建立了憲法訴訟制度,這已成為他們的常規(guī)性制度安排。畢竟,憲法也是“法”,如不能訴訟,則怎么能成其為“法”呢?中國迄今雖無憲法訴訟,但我們已向這一制度靠近。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黨的十六大則提出要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同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結合在一起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到了2002年1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并實施二十周年的講話上,進一步指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根本任務”,并進而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確保憲法的實施?!薄耙ゾo研究和健全憲法監(jiān)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jiān)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薌笆鋇玫驕勒?。”所有諒T┒急礱魘迪窒芊ǖ鬧遼系匚?,紤n亢屯晟葡芊嘍交埔咽俏頤羌榷ǖ姆⒄鼓勘輟?與中央高層的政治決心相適應,我國的法制實踐對憲法訴訟也不再漠然無視。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確立了“公權力行為”的可訴性;十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不僅培養(yǎng)了公民的權利意識,而且也為憲法訴訟進行了鋪墊。199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可以附帶提起審查,這就預示了立法違憲審查的必要性與可行性。200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則規(guī)定了法與法之間沖突的解決程序,這其實已直接涉及到了立法違憲審查的程序條款。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第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害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則極大地提高了憲法的司法適用性。在上層努力并漸進地涉及憲法訴訟的同時,中國基層民眾的憲法訴訟意識也在覺醒。2002年,發(fā)生了全國首例以憲法條款(即憲法第33條的平等條款)為依據的,蔣韜訴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案。2003年,則又發(fā)生了震驚全國的孫志剛案,并由此引發(fā)了俞江、滕彪和許志永三公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這兩個案件及其所引起的強烈社會反響,表明憲法訴訟已不再是上層的單方努力,它更是中國普通民眾的強烈呼聲和緊迫需求。這種時代背景下,學者也肩負重任,他們始終超前宣揚并積極推動。自上世紀90年代起,有關憲法訴訟的論文層出不窮,有關憲法訴訟的專著也不斷涌現,我們的理論承擔了輸送理性之光和縝密論證的先導責任。同樣,出于對憲法訴訟的濃厚興趣,同時也是對中國憲法訴訟制度的殷切期盼,我們也想在此時奉獻我們的學術力量與研究成果:我們所推出的《外國憲法:案例及評述》和《外國憲法:法規(guī)及評述》兩書,就是想通過對世界各國,尤其是法治發(fā)達國家所發(fā)生的經典的憲法訴訟案例及所頒布的憲法訴訟性法律的介紹和評述,來比較全面地認識和把握國外憲法訴訟的制度與理念,并為我們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提供路徑和工具。同時這也是我們從問題出發(fā),用實證的方法,向大家展示國外“活的憲法”的生動圖景的一種努力——通過曲折多變的案情、法官的精湛判詞及后人的深刻反思,我們力求在“感性”和“理性”高度統(tǒng)一的基礎上揭示和把握憲法訴訟的本質和精神。我們在《外國憲法:案例及評述》一書中,收集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西班牙和瑞士等20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的402個憲法訴訟的案例,并逐個評析。在《外國憲法:法規(guī)及評述》一書中,介紹了美國、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韓國、奧地利等15個國家或國際組織憲法訴訟性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并逐個進行評述;同時,又對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瑞士和韓國等91個國家的憲法條文中規(guī)定憲法訴訟的條款進行了分解。當然我們的努力,未必能達到我們的目的。由于時間的倉促及收集資料的客觀條件所限,本書收集的案例和法規(guī)還不夠完整,某些評述也未必切中要害。對此。我們一方面希望各位讀者能寬容以待,并多多指點;另一方面,我們將以此為起點,繼續(xù)這方面的研究,爭取在不斷的積累中,為大家奉獻更完美的研究成果。最后還要說明的是,本課題由主編胡建淼教授策劃和構思,兩位副主編金承東和蔣南成協(xié)助執(zhí)行。蔣南成負責案例和法規(guī)的收集及“世界憲法有關憲法訴訟的條款”的分解工作,金承東負責組織寫作和協(xié)調工作。所有稿件在金承東和蔣南成分工審理的基礎上,最后由主編胡建淼教授進行最終的審理和統(tǒng)稿。另外,本課題主要由浙江大學法學院承擔,同時其他兄弟單位也給予了大力的協(xié)助。兩書的作者都是浙江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yè)的碩士生與博士生;他們畢業(yè)后繼續(xù)從事著本專業(yè)的教學科研或實務工作,出于對憲法訴訟的濃厚興趣和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感,他們毅然不顧工作的繁忙,參加了本課題的研究,并圓滿完成了各自的任務。對此,我們深懷敬意,并深表感謝。另外,在讀研究生趙松平、丁煒煒、張寶羊、張藝耀、胡建鋒及杭州市環(huán)保局法制處的武光華也協(xié)助主編和副主編做了大量的資料和稿件收集及初審等方面的工作,福州大學法學院的華燕負責了本課題的一些翻譯工作,在此我們也一并對他們深表感謝。編者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