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我國歷史上一項前所未有的偉大民主實踐。我國在1982年重新制定的憲法中,確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農村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7年制定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逐漸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村民自治,1998年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起比較完備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和民主管理等諸多制度。我國九億多農民,聚村而居,以村為單位選舉產生本村的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自治,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其涉及到的廣度和深度,這在我國歷史上是空前的,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進程中處于基礎和前提的地位,對我國的依法治國和民主建設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在國內外引起了高度的重視和廣泛的贊揚。實踐帶動理論,村民自治的研究也處于我國當前社會科學理論界的前沿陣地,其中以社會學和政治學為最顯著,成果豐多,寫出了大量的調查報告、個案分析和政治宣傳論文。我發(fā)現(xiàn),社會學和政治學對村民自治的研究,側重于我國村民自治在農村是否落實和到位的問題,以及村民自治是否在我國農村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政策判斷,但對于其中的法律問題卻往往注意不夠。但如果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