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目前的證券市場蕭條和證券公司危機中,證券客戶資產風險問題日益突出。本書將證券客戶資產風險界定為證券投資者托付給證券公司或其他托管人的證券及/或資金因為后者破產而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的風險,試圖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對其間涉及到的重要法律問題進行系統(tǒng)化的分析。本書分為五章。第一章討論證券的持有和托管體制,旨在為全書提供一個知識背景和技術平臺,因為不同的持有和托管制度意味著托管人和客戶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直接影響客戶資產風險的范圍和程度。本書分析指出,與多數(shù)證券市場不同,中國實行直接持有和一級托管的證券持有/托管體制,并對實踐中的所謂“中央登記,二級托管”的做法進行了討論和否定。在討論客戶資產風險的制度背景之后,第二章分析客戶資產風險的內容,即客戶證券風險和客戶資金風險??蛻糇C券風險在間接持有系統(tǒng)下較為突出,各國通過對間接持有證券的權益性質進行專門界定作為回應。由于中國實行直接登記/持有,客戶證券風險較低,問題較多的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風險。在細致分析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問題后,筆者建議引入信托機制來保證客戶資金的獨立和安全。第三章至第五章從三個相對獨立而又緊密聯(lián)系和互動的方面依次展開。第三章討論日常經營中對客戶資產風險的預防性控制,從托管人的資本充足要求和對客戶證券、資金的分隔管理義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重點討論了中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分賬管理和獨立存管制度,指出若不引入信托機制將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第四章討論客戶資產風險的實際應對,即在托管人破產時如何通過有傾向性的清算程序優(yōu)先滿足客戶的證券和資金請求權。在目前的中國,這主要表現(xiàn)為證券公司被強制退出市場后的財產清算和分配。本書討論了其中有別于一般破產清算制度的一些特殊程序和處理方式,以及其與投資者補償制度的銜接,并建議在制定《破產法》或針對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實施辦法時,對二者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作為第四章邏輯的合理延伸,第五章討論在客戶通過破產清算程序無法完全滿足其請求權時,對其損失的統(tǒng)一彌補,亦即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和運作。本書分析了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管理運作模式、補償范圍和限額,并建議在《破產法》或相關實施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特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