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罷工、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二)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四)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修理場所維修、保養(yǎng)期間;(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六)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有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虿话粗付〞r間、路線學習駕車;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jiān)督指導;實習期駕駛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或已超審驗有效期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或駕駛出租車輛或營業(yè)性客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十)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十二)保險車輛作為犯罪工具。第四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或賠償;(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P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