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盛夏的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會議大廳,一次高規(guī)格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學國際研討會在全體與會者熱烈的掌聲中徐徐落下帷幕。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界一流學者的知識和智慧,連同精心策劃和籌備這次會議的項目組四年的心血和汗水,一起匯集成了這本論文集。這次國際研討會是于2002年8月8日至lO日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來自國際頂尖級的民事訴訟法學專家應邀出席了會議, 他們是美國東北大學史蒂芬。蘇本教授(Prof.Stephen ubrin)和伍綺劍教授(Prof.Margaret Y.K.Woo),來自德國雷根斯堡大學的皮特。高特沃德教授(Prof.Peter Gottwald)和蒂賓根大學的博克哈德.漢斯教授(Prof.Burkhard Hess),來自日本東京經濟大學的谷口安平教授和中央大學的小島武司教授,來自英國劍橋大學的尼爾.安德魯斯教授(Prof.Neil Andrews)。另外還有來自韓國延世大學的孫漢琦教授,和來自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和司法系統(tǒng)的60多位代表聚集一堂。他們在緊張的三天會議中提交的論文經會后修訂后全部收入本書。會議期間的評議和討論經錄音整理后也編入本書,成為本書重要而精彩的組成部分。隨后的項目將比較民事訴訟法會議的范圍由美、德、中三國擴大到美、德、法、曰、英、中六個國家。會議的議題也需要重新確定。經過與前期項目的三位外國教授共同商討,并經課題組最后確定,我們選擇了在中國需要迫切研究的六個專題,即,中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與模式、證據制度、簡易程序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審級制度與再審程序、陪審制與審前準備程序、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角色。這些主題由各由一至兩位中國學者做主題報告, 由一名中國學者和一名外國學者進行評議,最后由與會者展開討論。會議日程和本書的體例基本上都是按照這六大專題進行排列組合的。在盛夏的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會議大廳,一次高規(guī)格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學國際研討會在全體與會者熱烈的掌聲中徐徐落下帷幕。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界一流學者的知識和智慧,連同精心策劃和籌備這次會議的項目組四年的心血和汗水,一起匯集成了這本論文集。這次國際研討會是于2002年8月8日至lO日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來自國際頂尖級的民事訴訟法學專家應邀出席了會議, 他們是美國東北大學史蒂芬。蘇本教授(Prof.Stephen ubrin)和伍綺劍教授(Prof.Margaret Y.K.Woo),來自德國雷根斯堡大學的皮特。高特沃德教授(Prof.Peter Gottwald)和蒂賓根大學的博克哈德.漢斯教授(Prof.Burkhard Hess),來自日本東京經濟大學的谷口安平教授和中央大學的小島武司教授,來自英國劍橋大學的尼爾.安德魯斯教授(Prof.Neil Andrews)。另外還有來自韓國延世大學的孫漢琦教授,和來自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和司法系統(tǒng)的60多位代表聚集一堂。他們在緊張的三天會議中提交的論文經會后修訂后全部收入本書。會議期間的評議和討論經錄音整理后也編入本書,成為本書重要而精彩的組成部分。隨后的項目將比較民事訴訟法會議的范圍由美、德、中三國擴大到美、德、法、曰、英、中六個國家。會議的議題也需要重新確定。經過與前期項目的三位外國教授共同商討,并經課題組最后確定,我們選擇了在中國需要迫切研究的六個專題,即,中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與模式、證據制度、簡易程序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審級制度與再審程序、陪審制與審前準備程序、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角色。這些主題由各由一至兩位中國學者做主題報告, 由一名中國學者和一名外國學者進行評議,最后由與會者展開討論。會議日程和本書的體例基本上都是按照這六大專題進行排列組合的。TOP目錄 目錄序言 第一單元關于中國民事訴訟程序及模式的研究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現實及課題——對3個中級法院民事一審程序運作狀況的調查與思考/王亞新會議討論(2002年8月8日上午)第二單元證據問題研究程序模式與證據制度的關系論綱——以兩大法系的觀察與比較為中心/湯維建英美證明責任分層理論與我國證明責任概念/葉自強證人制度研究/畢玉謙證據能力比較研究/肖建國會議討論(2002年8月8日下午) 第三單元簡易程序、法院調解及ADR研究民事簡易程序比較研究/章武生楊嚴炎調解的比較優(yōu)勢與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李浩小額訴訟程序研究/范愉會議討論(2002年8月9日上午)…… TOP書摘書摘書摘各種手段和措施也非常重視。這些方法和措施包括:其一,對方當事人對證據資料的及時異議權和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其二,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交叉詢問對發(fā)現客觀真實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威格摩爾對此曾經做出過高度評價:交叉詢問是曾經發(fā)明出的對發(fā)現真實最為有力的動力機器。其三,如果證人因為突然出現在法庭上而使對方當事人毫無準備,以致使之無法有效地開展交叉詢問,那么,所進行的直接詢問則要從法庭記錄中刪除,甚至,如果作出了裁決,還要被宣布為無效審判。其四,對證人進行彈劾,是英美法庭上的一個常規(guī)性辯論內容。這個方面的法庭辯論是異常激烈的。其五,對傳聞證據的排斥。證人與當事人的聯系越是緊密,派生證據的可靠性就越成問題。立法上確立傳聞證據規(guī)則的理由有兩個:一是防止陪審團對其證明力作出過高地估計;二是出于檢測證人可靠性的需要。后者是更重要的理由。為了檢驗證人的可靠性和誠實性,有必要使目擊證人到庭。如果非原始證人到庭,則不可能對證人可靠性進行檢驗。這一點也說明了,在非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中,傳聞證據規(guī)則依然在發(fā)揮作用。傳聞證據規(guī)則直接決定著英美證據法的范圍寬窄。在大陸法國家,由于法院對事實認定過程的極深的司法介入,其對抗性程度有所緩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證據資料一般不會遭到單方面的扭曲。將證據方法交付檢驗的必要性不是太強。與英美相比,大陸法國家對證據方法的檢測有以下特點:其一,一般不會提出對證人可靠性的異議。即使偶爾提出這種異議,一般也僅僅局限于證人對事實的描述本身是否具有可靠性的異議,而不會涉及證人的品格問題。也就是說,大陸法國家對證人證詞提出異議,而不是對證人本身提出異議。其二,證人作證的方式是連續(xù)性的、不間斷地、夾敘夾議型的。而不是一問一答式的。證詞的描述一般是相對溫和型的,沒有各種各樣的問題穿插其間。有時甚至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由法官對證詞的可靠性進行查驗證實。其三,對所提供證據不當面提出異議。對證據可以進行爭論,爭論的方式是賦予其機會提供反駁的證據,以抵消其舉證的效果,而不是要求他們在舉證之時必須在場。只有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具有對質權是一個例外。其四,傳聞證據不像英美那樣受到排斥。因為,原始證人一般不被認為是傳聞證據反對者的“庭外敵人”。(三)對抗制下的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是一個普適性概念,各國證據法中都涉及對它的規(guī)定。西方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也視之為一個司空見慣的理論范疇。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它,可知其概念內涵在職權制和對抗制中的含義并不一致。首先看提供證據的負擔。TOP 其它信息 裝幀:平裝頁數:562 版次:1版開本:16正文語種: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