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才能受法律的保護。作為調整婚姻登記的基本法規(guī)《婚姻登記條例》,是調整和規(guī)范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和公民進行婚姻登記的具體程序的規(guī)范性文件。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公布了《婚姻登記辦法》。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fā)布了《婚姻登記辦法》。1986年民政部又頒布了《婚姻登記辦法》。1994年民政部發(fā)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發(fā)布了《婚姻登記條例》,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關于婚姻登記方面的法律位階最高的規(guī)范性文件。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8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總結新的經驗進行了修改。例如:將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修改為由本人出具"無配偶簽字聲明"等。同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淡化了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行政管理色彩,突出了婚姻登記的民事登記性質,更加體現了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人文特點,同時也強化了婚姻當事人為自己行為負責的理念,加強了對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登記員的規(guī)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