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法律部門,是市場交易較為發(fā)達階段的產物。商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目前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無論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無論奉行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無論是否編纂有商法典,當代世界發(fā)達國家,絕大多數都將商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設有商法這一獨立的法學學科。在國際上,商法是一門歷史悠久的部門法,一般認為,現代商法的直接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而它的間接歷史淵源可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代。但在我國,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商法在我國始終未獲得應有的地位,有關商事單行法立法是近幾年的事,1992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才陸續(xù)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商業(yè)銀行法》、《合伙企業(yè)法》、《獨資企業(yè)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等。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與此同時,《破產法》、《保險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正在緊鑼密鼓的修改和制定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