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本套叢書的第四分冊,即商法、經濟法部分。商法與經濟法作為法律部門或法律學科,有著與其他法律部門與學科不同的特點,對這種特點的理解對于學好本學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試成績都非常重要。商法是調整商事貿易關系的法律部門。從本質而言,設法屬于私法,以對私的權利與利益的保護為本旨,以對商事交易活動提供規(guī)則為內容。故商法與民法有著極為深刻的邏輯上的與內涵上的聯系,民法的很多制度、原則、精神對商法規(guī)范有著直接的適用意義。所以學習商法、掌握商法,首選要有比較好的民法基礎,這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簡單地將商法理解為民法的特別法。事實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則與精神已經超越了民法,舉凡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門,都有著較強烈的專業(yè)性、技術性,同時還有著較明顯的國際性、靈活性,僅有民法的基礎,而不對這些學科有專門的與深入的研習,是決無可能真正掌握和理解好商法的。經濟法則相反,其本質為公法而非私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規(guī)制市場的法律部門,所以學好經濟法應當有較好的憲法與行政法的基礎,也即有公法的理論奠基,但同時由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多與自然人、法人這些民事主體的權益密切相關,所以學習經濟法又對民法基礎有一定的要求。這是經濟法的一個顯著特征。作為司法考試的主要學科,商法與經濟法同別的法律學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各種訴訟程序法等有一個最明顯的不同,就是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聯系但更有顯著不同的分支部門或分支學科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組成,經濟法則由競爭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責任法、土地法、勞動法、稅法、環(huán)境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組成。這就要求我們自己關于去發(fā)現它們的規(guī)律,找到它們相通的地方,同時掌握它們的區(qū)別所在,這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