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在繼承了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罐的基礎上,進一步得到了發(fā)展,形成了中國古代歷史上最為系統(tǒng)和完整的法律制度。清在入關前曾相繼頒行過一些法律,據(jù)滿州實錄記載,其在建州時期明萬歷十五年(公元一五八七年)于費阿拉“定國政,凡作亂、*盜、欺詐,悉行*禁”。其所謂*禁,在當時主要是帶有民族特色的肉體刑罰,包括打腮、貫耳、以箭射身、刺鼻、頭頂熱*、腳踩紅火炭、兩手釘橫木、碎*八段,及將*體分旗慰*示*等。大清律集解附例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條,其篇目分門,分卷,均沿襲明律,律文本身出入不大,統(tǒng)籌過程是十分*促的。因此曾遭到清初史學家談*的批評:“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此說或失于偏頗,但由于清初立國未穩(wěn),四海未定,加之時限甚短,故亦只能草率間世。因此,這部順治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非清代法律的代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