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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總成

稅收征收管理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總成

定 價:¥22.00

作 者: 林慶堅 編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總成
標 簽: 法律綜合

ISBN: 9787503667565 出版時間: 2006-12-01 包裝: 膠版紙
開本: 32 頁數: 336 字數:  

內容簡介

  《稅收征收管理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總成》主要內容:創(chuàng)新——突破傳統(tǒng)模式,在結構與體例上作出不同于傳統(tǒng)的法律匯編工具書的全新嘗試;專業(yè)——編著者皆為法學專業(yè)研究和教學人員,全面收錄相關法律法規(guī),用專業(yè)、權威的眼光作出取舍、編輯;實用——歸納每條,對重點法條作出點評和解釋,便于讀者查找和理解;每頁留出邊欄,適于讀者作筆記。叢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重要的部門規(guī)章。主體法采用宋體五號字,關聯規(guī)范采用楷體小五號字,以區(qū)別于主體法條文;叢書逐條歸納條旨,并以特殊標識予以標示,突出條文主旨;叢書或以腳注的形式或通過新舊文本對照,努力體現主體法最近修改的情況;叢書選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均為最新有效。

作者簡介

暫缺《稅收征收管理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總成》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
第二條[適用范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第三條[依法稅收]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八第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一第、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一條至第八條
《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至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一條至第三條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至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二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其權限]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五十二條、五十四條至五十八條
第六條[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現代化建設]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
第七條[稅收宣傳] 30
第八條[納稅主體的權利]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減免稅管理的通知》
第九條[稅務機關的隊伍建設]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條[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jiān)督管理制度]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xié)作的意見》
《稅收執(zhí)法檢查規(guī)則》
第十一條[稅務人員職責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6
第十二條[回避]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第十三條[公眾的檢舉權]4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 細則》第一百零九條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范圍]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第二章 稅務管理
第一節(jié)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稅務登記]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一、二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一
第十六條[變更、注銷稅務登記]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章至
第九章
第十七條[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稅務登記證件]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三、九
第二節(jié)賬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設置賬簿]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
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制度]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發(fā)票主管機關] 6l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二條[發(fā)票印制] 76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新版(全國聯運行業(yè)貨運統(tǒng)一發(fā)票)式樣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稅控裝置]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資料的保管]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第三節(jié)納稅申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申報]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四、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第一、二、三章
第二十六條[申報方式] 9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延期申報] 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第五章
第三章 稅款征收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至第八條
《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補充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至第八條、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五章、
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條、
第九章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第四條至條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
第二十九條[稅款征收的主體限制]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和權利] 1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稅收征收期限] 16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第三十三條[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17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起征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側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至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第六章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開具完稅憑證] 19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證后處理辦法的批復》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19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七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十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五條至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yè)的業(yè)務往來的應納稅額]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四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
《關聯企業(yè)問業(yè)務往來稅務管理規(guī)程(修訂)》
《關聯企業(yè)間業(yè)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guī)則(試行)》
第三十七條[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24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稅收保全措施] 24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第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賠償責任] 2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第四十條[強制執(zhí)行措施]2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六
第四十一條[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實施主體] 26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條[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26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違法采取保全、強制執(zhí)行
措施的賠償責任] 263
第四十四條[阻止欠繳納稅主體的出境] 26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稅收優(yōu)先]26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七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設定抵押、質押的欠稅情況說明] 265
第四十七條[開付收據和清單] 265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265
第四十九條[欠稅數額較大的納稅人處分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前的報告義務] 2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章
第五十條[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69
第五十一條[超納稅款的退還] 26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補繳稅款]27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稅款繳入國庫] 27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第八十四條
《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條
第四章 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稅務檢查范圍] 27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
至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禁止在公路上設立稅務檢查站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十一
第五十五條[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zhí)行措施] 27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275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的調查權] 275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 27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十六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27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對納稅人的行政處罰] 27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
第六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處罰] 277
第六十二條[納稅主體未按規(guī)定期限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行政處罰] 27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十五
第六十三條[納稅主體虛假作賬的責任] 2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四條
第六十四條[納稅主體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的責任] 281
第六十五條[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逃避納稅的責任] 2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六十六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責任] 28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六十七條[抗稅的責任] 28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至第六條
第六十八條[欠繳少繳稅款的責任] 28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責任] 284
第七十條 [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責任] 28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第七十一條[非法印制發(fā)票的責任] 2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至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收繳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的情形] 287
第七十三條[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妨礙稅收工作的責任] 2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九十三條、
第八章
第七十四條[可由稅務所決定的罰款數額] 289
第七十五條[涉稅罰沒收入依法上繳國庫] 2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稅務機關非法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任] 289
第七十七條[納稅主體逃避稅款的刑事責任] 290
《稅收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
第七十八條[未經委托非法征收稅款的責任] 296
第七十九條[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扶養(yǎng)家屬生活必需品的責任] 29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八十條[稅務人員與納稅主體勾結逃稅的刑事責任] 2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章
第八十一條[稅務人員受賄的責任] 2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至第三百八十八條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 2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五條
第八十三條[違法征收或攤派稅款的行政責任] 300
第八十四條[違法作出稅收決定的責任] 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八十五條[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處罰] 301
第八十六條[執(zhí)行時效] 301
第八十七條[稅務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 302
第八十八條[救濟方式] 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
第八章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暫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權]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稅務代理業(yè)務規(guī)程(試行)》
第九十條[適用除外規(guī)定]3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九十一條[條約、協(xié)定優(yōu)先原則] 323
第九十二條[追溯力] 323
第九十三條[實施細則的制定] 324
第九十四條[施行日期] 324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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