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債法現(xiàn)代化法》對德國《民法典》進行了其頒布以來規(guī)模最大的修改,被修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債法中涉及給付障礙的內容。首先是在債法總則中對給付障礙的修改:——新法以法律后果為中心的法條結構,代替了原法中以給付障礙的形態(tài)為中心的法條結構,并為此結構創(chuàng)設了“違反義務”這一給付障礙總的事實要件作為各種法律后果的出發(fā)點,而原來的“積極的債權損害”判例法制度也被吸納進了這一事實要件。——原判例法制度“交易基礎的喪失”和“締約責任”被以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饧s法的內容較原法更為合理。其次是對債法分則中買賣合同法和承攬合同法的修改。此次債法改革的另一個重要任務是將數(shù)個債法內容的單行法規(guī)收入《民法典》,具體內容見《德國新、舊債法比較研究:觀念的轉變和立法技術的提升》后面的附錄。另外,新法對原法的時效制度進行了徹底的改革,因為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圍,故未作詳細論述。本文意圖對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個有益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