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技術的發(fā)展給作品傳播領域帶來的是一場深刻的革命。有著三百年歷史的版權制度,因網絡媒體時代的到來而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在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的一致努力下,版權法再一次發(fā)揮其超強的適應力,因應媒體傳播技術的突破而實現(xiàn)自身的變革,建立了符合網絡作品傳播特點的法律規(guī)則。面對網絡傳播技術的日新月異,面對網絡傳播媒體的朝氣蓬勃,面對網絡版權規(guī)則的因勢利導,人們不得不感嘆并直面一個嶄新的知識產權時代的到來——2l世紀,將是一個網絡版權的新時代。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網絡版權的一些基本規(guī)則不僅通過有關的國際公約得以確認,各國立法和司法機構也大都通過立法和實踐活動給予貫徹。但是,無論是國際社會還是具體的國家實體,無論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還是使用者,需要的不僅僅是基本的網絡版權規(guī)則,而是一個完整的網絡版權法律制度。本書針對網絡版權的基本法律問題作了系統(tǒng)研究,通過對網絡版權的細致梳理,實證考察了網絡版權的內在本質和外部表現(xiàn),既探討了網絡版權的基礎問題,也分析了網絡版權的熱點問題,并以此為導向,提出了網絡版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建構。全書除引言與結語外,共分九章。引言部分主要闡述了網絡版權的研究意義、問題所在以及本書的研究方法和思考路徑。第一章是網絡版權的保護對象。網絡版權的保護對象是網絡作品。除了網絡的特殊屬性之外,獨創(chuàng)性、固定性、實用性和合法性仍是網絡作品的基本構成要件。網絡作品的范圍,實際上包括了一切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形式,既包括那些在其他媒體上已經發(fā)表或傳播過的作品,也包括那些首次在網絡上發(fā)表或傳播的作品,甚至還包括一些因為網絡技術本身而誕生的一些極為特殊的作品。雖然我們?yōu)榱四軌蛉娣治鼍W絡版權問題,而堅持網絡作品的廣義說觀點,但并不主張將網絡作品的概念無限擴大。網絡作品因網絡技術和網絡媒體的不斷發(fā)展而發(fā)展,它不但繼承了傳統(tǒng)作品的性質,更有屬于自己的特殊之處。隨著網絡技術和網絡媒體的進步和完善,網絡作品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涵上都會在已有的基礎上發(fā)生更大的改變或突破,為我們呈現(xiàn)出更加豐富多彩的網絡版權保護對象。第二章是網絡版權的獲得與歸屬。網絡作品的發(fā)表和傳播,應像在傳統(tǒng)媒體上發(fā)表和傳播作品一樣,具有基本的版權標識。網絡版權主體的表現(xiàn)形式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合法取得版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可以是網絡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也可以是網絡作品的傳播者,還可以是網絡版權的合法取得者。網絡版權主體身份的識別問題,應該充分考慮網絡技術以及網絡傳播作品的特點,綜合考慮IP地址、ID、網絡密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冊資料以及電信服務商的證明資料等因素來求證網絡版權的主體身份。一般情況下,網絡作品的版權歸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例外。對于無主網絡作品,我們可以將其看成是“版權歸屬待定的網絡作品”,它的版權權利既非社會公眾所有,也非國家或國家授權的代表所有,更非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所有。另外,因網絡作品傳播行為而產生的鄰接權,應歸屬于網絡作品傳播者所有。第三章是網絡版權的權利內容。完整的網絡版權,應是權利人因網絡作品的傳播而享有的法律賦予的各項版權及相關權的總和.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就精神權利來說,作者在網絡空間的精神權利既不是全新的——重新加以設定只會遭遇更多的麻煩,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墨守成規(guī)的結果不但會影響網絡產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還會導致整個網絡版權使用制度的無序化。就經濟權利來說,作品既是一種財產(物權法意義上的),又是一種享有經濟權利的作品形式(版權法意義上的)。一般說來,網絡版權的經濟權利包括六種權利類型。其中,復制權是整個網絡權利存在的前提,傳播權是網絡版權的基礎性權利,演繹權和鄰接權是網絡版權衍生出來的重要權利,而權利管理信息權和技術措施權是網絡版權所特有的權利類型。研究網絡版權的權利內容,既要反對網絡版權權利虛無論或否定論,其中尤其要注意不能忽視精神權利的保護,又要反對網絡版權權利的盲目擴張,避免因此損害了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的利益,造成作品不能有效傳播從而影響社會公眾利益的實現(xiàn)。第四章是網絡版權的權利限制。建立網絡版權的權利限制制度.一方面,要重視版權人在網絡空間內的私權的保護,注意到網絡版權擴張的現(xiàn)實——權利范圍在不斷擴大,保護水平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網絡環(huán)境的開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對權利限制規(guī)則的制定要符合網絡空間的特點,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傳播。網絡環(huán)境下,必須重新考慮版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新的平衡點,制定符合網絡時代特點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網絡版權的合理使用,主要涉及臨時復制、緩存、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遠程教學、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等問題。網絡版權的法定許可,主要涉及網絡教科書課件、轉載摘編、公益性圖書館等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益性”強大到擠壓私權(版權人的權益)和其他權利(如鄰接權)的地步,將不符合版權法的根本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實現(xiàn)版權人、鄰接權人、作品使用人、社會公眾利益的協(xié)調統(tǒng)一,是實行網絡版權保護的根本目的。第五章是網絡版權侵權認定和責任確定。網絡版權侵權,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廣域性、復雜性、均衡性等特點。網絡版權侵權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體現(xiàn)為擅自傳播他人網絡作品等十種常見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為。在實踐中,要認定構成網絡版權侵權行為須解決如下問題:如何確定版權違法行為的存在,如何確定網絡版權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如何確定網絡版權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以及如何確定網絡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實際上是圍繞網絡版權作品本身進行的;認定的方法就是鑒別被控侵權之作品與原作品之間是否存在雷同或實質性相似以及這種雷同或相似性是否為權利人或法律所允許。如何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圍重新加以梳理,創(chuàng)造性地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劃分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作品傳播者,并分別論述其各自應該承擔的版權侵權責任。第六章是網絡版權侵權的法律救濟。本章從國際條約的有關內容出發(fā),介紹了歐美等國的相關規(guī)定,系統(tǒng)分析了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認為我國網絡版權侵權的法律救濟必須從民事救濟的體系化、行政救濟的完備化、刑事救濟的規(guī)范化人手,改進現(xiàn)有規(guī)定以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就民事救濟而言,只有著作權法和刑法在個別條文上的體現(xiàn)嚴重缺乏體系化保護制度。就行政救濟而言,主要體現(xiàn)在新制定的規(guī)范網絡版權行政救濟的《互聯(lián)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的諸多不足上:立法技術上存在不足;層級和效力低,保護力度不大;適用范圍存在不合理性;部分具體的制度內容,如通知和反通知制度,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而關于網絡版權的刑事救濟也存在著不足之處,如網絡版權侵權的刑事救濟的客體范圍不一致,刑罰的區(qū)別性及罰金刑的適用,規(guī)避技術措施行為的刑事責任范圍的標準,違法經營額、侵權損害對刑事責任輕重的影響的把握尺度等方面還應加強研究。第七章是網絡版權的沖突法問題。網絡版權所涉及的國際私法問題,一方面是沖突法的相關問題,另一方面是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的相關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本章探討的是網絡版權的法律沖突、管轄規(guī)則和法律適用等沖突法問題。對于網絡版權的法律沖突,應制定統(tǒng)一適用的沖突規(guī)范。首先,應該充分發(fā)揮國際組織的協(xié)調作用,制訂統(tǒng)一的解決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規(guī)則或條約。其次,加強各國之間的溝通和協(xié)調,本著國際禮讓的原則,達成雙邊或多邊條約,化解彼此間可能的網絡版權法律沖突。再次,調動區(qū)域性國際組織的積極性,在區(qū)域內國家之間率先達成有關解決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規(guī)則。與此同時,各國立法機構也應該積極探討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特點和解決辦法,并開展有效的司法實踐,與相關的國際立法和區(qū)域性國家立法以及雙邊或多邊立法活動形成有效的互動。第八章是網絡版權的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保護。經濟日益全球化,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迅速普及,國際版權制度一體化進程加快,知識產權國際組織職能和作用不斷加強,各國版權法律制度日漸趨同化,是網絡版權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形成的現(xiàn)實基礎和客觀原因。網絡版權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主要體現(xiàn)為一些特定的國際公約。網絡版權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具有客觀性、開放性和局限性的特點,其規(guī)則是比較務實的、開放的和靈活的,但科學性和適應性還有待加強。原則上.一些既有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中有關版權的內容應適用于網絡版權的情況,如《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TRIPS等。但因為網絡版權的特殊性,傳統(tǒng)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規(guī)定往往只有大部分的原則性規(guī)定和少部分的具體規(guī)定可以順延于網絡環(huán)境之下,其他規(guī)定內容則無法適用。相比較而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促成建立的兩個因特網版權條約:WCT和WPPT更能適應:網絡環(huán)境下的版權保護實際需要,各國很大程度上都依據或參照(甚至納入)這兩個條約修訂或新增了有關網絡版權的國內立法。第九章是我國網絡版權保護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通過富有成效的立法活動,我國現(xiàn)已基本形成關于網絡版權保護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個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國法院關于網絡版權的司法審判活動十分活躍,作出了大量網絡版權判決實例,其中不乏極具代表性的經典案例。本章列舉了三個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是被稱為“網絡版權第一案”并帶動和促進了相關立法的案件——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lián)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案;另一個是我國第一例涉及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問題的案件,屬于新型疑難案件——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公司案;最后一個是引起廣泛關注、具有很大爭議并將對相關網絡媒體產業(yè)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的網絡版權案例——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雖然在網絡版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方面有所作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國網絡版權保護制度尚沒有形成體系,立法的前瞻性、技巧性還有待加強,很多具體法律規(guī)定仍存在不合理之處,并且,亟待一部全面規(guī)范的網絡版權保護條例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