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的私法地位:從一個制度的分析》運用法哲學方法,以對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闡釋私法的精神與理念,探求私法的價值與規(guī)律。人作為主體,既作用于法律,又被法律所設計,其外在為法律之源,內在為法律之本,為法律之源本與全部。在生物本質的基礎上尋求人的社會性實現(xiàn),是人的一切問題的規(guī)定性。人類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屬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會屬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屬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會屬性,這就是人和人類社會的真實與本質。一切關于人的法律地位的研究與設計皆立基于此。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義的要求,也是正義的體現(xiàn)。它應當是體現(xiàn)社會正義的制度,具有社會正義的規(guī)定性。正義是自然存在決定的人類利益需求及其實現(xiàn)的規(guī)律性或必然性。正義判斷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即人類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決定這一正義判斷及其標準的是作為人類社會基礎的各種自然或客觀存在。法律正義是自然應然的規(guī)則,是對人類理性的法律價值判斷。它體現(xiàn)在法律之中,卻來源于或被規(guī)定于法律之外,是社會或自然正義的法律化。外國人的私法地位作為一個國際私法秩序,是國內法秩序的局限性和補充性存在。一個國家的法律必須超越國家共同體觀念而在人類共同體的范圍內考慮人的私法地位問題。外國人的私法地位作為一種“主體資格”,是對非國民給予的一種“國民待遇”地位,是國際關系秩序中的一個分配正義的問題。雖然它代表內國的國家主權,不能在國家主權之外表現(xiàn)出某種正義,但國家主權的行使應當服從于某種外部秩序即人類自然理性或一般人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