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中有關基礎問題的研究,不論在我國行政法學界還是從全球范圍來看都是相對薄弱的。這其中的原因有諸多方面:一是行政法學作為應用學科導致了學者們對行政法運作過程中具體問題研究的重視,而疏于對理論問題的探討;二是由于行政法學在法律學科體系中的學科定位比較模糊,學者們難以建構起這個學科的深層次的理論體系。正是基于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相對滯后,筆者著述了《比較行政法學》一書。應當指出,比較行政法和比較行政法學并不是同一意義的概念.比較行政法的學科體系與比較行政法學的學科體系也是完全不同的。比較行政法的研究對象主要側重在行政實在法方面,即通過對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區(qū)域行政法制度和規(guī)范的比較,讓人們了解行政實在法的優(yōu)與劣。而比較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則主要在行政法學方面,即通過對不同學者、不同學術流派有關行政法理論和行政法認識問題的比較,厘清行政法學概念、論點、方法論以及其他問題的優(yōu)與劣:上列兩個范疇在全球行政法學界研究的分布并不平衡。正如仁述受行政法作為實在法的影響,學者對第一范疇的研究相對較多,國內外非常優(yōu)秀的比較行政法的教科書或專著并不少見;然而,第二范疇的研究則是鳳毛麟角,到目前為止,筆者甚至沒有系統(tǒng)讀到一部有關的比較行政法學的教科書或專著。當然,以論文形式出現(xiàn)的比較行政法學還是有的,但南于受論文篇幅等因素的制約,以論文形式出現(xiàn)的比較行政法學還不能夠建構起一個比較行政法學的學科體系。作者在本專著中將研究的范疇框定在比較行政法學之中,某種意義上講,這個研究至少彌補了國內在此類研究中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