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私法關系的實質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劃分公法與私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明確界定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生活領域,從而廓清公權力與私權利行使的邊界。所以,處理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其實質就是要處理好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而和諧社會需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公權力與公權力的關系、私權利與私權利的關系以及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其中,前兩種關系都好處理,分別由公法或私法對其權力(利)進行合理配置和利益衡量即可。最難處理的則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對此古今中外無非有三種模式:一是公權力極度強大、私權利極度弱?。欢撬綑嗬麡O度強大、公權力極度弱??;三是公權力與私權利處于平衡、和諧狀態(tài)。這三種模式中,第一種是強權政治,容易導致專制主義;第二種是極度自由主義,容易導致無政府主義。無論是專制主義,也還是無政府主義,都是與和諧社會背道而馳的,因而不可取。只有第三種,是與和諧社會相吻合的,是我們需要的。但是,要想使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達到平衡與和諧的狀態(tài),不可一概而論,應當結合本國的歷史傳統(tǒng)、政治文化背景以及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予以確定。如果說社會權力的總量是有限的話,那么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就應該是一種反比例關系,要實現(xiàn)相互之間的和諧,就需要使政府權力與責任分配達到均衡,如果政府控制經濟資源多、干預市場多而提供服務少、提供公共產品少,那么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比例就會失衡。由于我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缺乏私法觀念和私權意識,加之目前的市場經濟又是依靠國家公權力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來的,計劃經濟的痕跡猶存,因而公權力仍然很強大并且無孔不入,私權利極度弱小,經常受到公權力的威脅和踐踏。因此,我國當前在對待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上,應當樹立私權優(yōu)位主義的觀念,即在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以私權利為核心;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以社會為核心,唯有如此,方可到達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