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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世界各國法律我妻榮民法講義Ⅰ—Ⅻ(一套共8本)

我妻榮民法講義Ⅰ—Ⅻ(一套共8本)

我妻榮民法講義Ⅰ—Ⅻ(一套共8本)

定 價:¥386.00

作 者: (日)我妻榮 著;于敏 等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外國法學名著
標 簽: 世界各國法律

ISBN: 9787509305492 出版時間: 2008-07-01 包裝: 盒裝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共八冊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這套《民法講義》有以下幾個特色:①除對現(xiàn)行法的解釋外,還包括了豐富的“為真正的解釋而應該做什么”的內(nèi)容;②“為真正的解釋而應該做什么”的內(nèi)容涉及面廣、數(shù)量大;③研究成果與法律解釋結(jié)合密切,具體說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該卷所設定的理想、指導原理,并以這些作為解釋原理(誠望各位讀者仔細閱讀各版序言);④作為法解釋本身,一是顯示出在以往學術基礎上的穩(wěn)健進步,二是在敘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覽無余,整體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結(jié)論符合常理。這套《民法講義》初版是作為教科書撰寫的,在二戰(zhàn)前和二戰(zhàn)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順序排列分別是,《物權(quán)法》(1932年)、《民法總則》(1933年)、《擔保物權(quán)法》(1936年)、《債權(quán)總論》(1940年)。二戰(zhàn)后出版了《債權(quán)各論》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遺憾的是,這套書因缺少《侵權(quán)行為》、《親族法》、《繼承法》(盡管我妻曾經(jīng)以其他形式出版過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屬于這一系列)而最終沒有完整地完成這一系列。沒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妻突然過世(1973年)。這套書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后曾經(jīng)做過一次“改版”,其后又以“新訂”為名做過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對后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權(quán)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作者簡介

  于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文學學士,東京都立大學法學碩士,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民法學、環(huán)境法學研究,發(fā)表論文、出版專著若干。

圖書目錄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Ⅰ
序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范圍
第四章 民法的解釋
第五章 民法上的權(quán)利
本論
第一章 權(quán)利的主體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自然人
第一款 權(quán)利能力
第二款 行為能力
第三款 住所
  第四款 不在者
  第五款 失蹤宣告
第三節(jié) 法人
  第一款 序說
第二款 法人的種類
第三款 法人的設立
第四款 法人的登記
第五款 法人的能力
第六款 法人的機關
第七款 法人的住所
第八款 章程、捐贈行為的變更
第九款 法人的消滅
第十款 法人的監(jiān)督
第十一款 外國法人
第二章 物
第一節(jié) 權(quán)利的客體與物
第二節(jié) 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
第三節(jié) 主物、從物
第四節(jié) 原物、果實
第三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本質(zhì)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的目的
第一款 序說
第二款 目的的確定(法律行為的解釋)
第三款 目的的可能
第四款 目的的適法
第五款 目的的社會性妥當
第五節(jié) 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
第一款 序說
  ……
第四章 期間
第五章 時效
補注
條文索引
事項索引
譯后記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Ⅱ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Ⅲ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1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2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3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4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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