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用刑罰懲罰什么行為(犯罪化)和讓什么行為不受懲罰(非犯罪化)以及如何保證公民自由不會因為這種刑罰懲罰而受到不當侵犯(過犯罪化)有什么可靠的標準嗎?犯罪,作為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其應受刑罰懲罰性或者說刑罰的界限到底如何理解和界定?這些問題,關系到公民自由的范圍與基本人權的保障。迄今為止的傳統(tǒng)刑法學理論,都未對這些問題做出令人滿意的回答。過犯罪化的危險從來沒有消失。刑法學如果不能科學地回答這些問題,就不僅是失職,而且是失敗。《刑罰的界限》對范伯格的“刑罰的道德界限”的理論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將刑法的道德界限理論比較完整地引入中國大陸刑法學界,揭示了包括道德界限理論在內的以往所有關于犯罪本質理論的共同缺陷,建構了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具體內容,對刑罰的界限進行了新的界定,并得出犯罪本質的新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