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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金言

法家金言

定 價:¥26.00

作 者: 余秉頤,李季林 編著
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中國古代哲學

ISBN: 9787212035310 出版時間: 2009-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20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如果按照地域來劃分,法家可以分為齊法家和晉法家,其中晉法家可以作為法家的主流,它的產(chǎn)生以三晉文化和秦文化作為基礎,往往表現(xiàn)出強烈的重農(nóng)抑商和嚴刑峻法的傾向,在夸大刑罰的作用的同時,否認道德的教化作用。齊法家是以齊文化作為背景,其思想理論集中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書中,其法治思想較為理性和溫和;在重農(nóng)重本的同時不主張抑商,在重視法治的同時注重道德的教化。一般而言,法家思想在發(fā)展過程中形成了四大基本特征:以利己主義的人性論和歷史進化論作為理論基礎;強調(diào)法的絕對意義,因而主張嚴刑峻法;注重通過加強耕戰(zhàn)來發(fā)展經(jīng)濟、富國強兵;主張君主專制,集大權(quán)于君主一身。法家的思想理論得到了秦王朝的實踐,是秦王朝制定政策的主要的指導思想。但是,從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強大統(tǒng)一的秦王朝開始到公元前206年,秦王朝卻如曇花一現(xiàn),只存在短短的十五年。隨著秦王朝的迅速滅亡,法家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shù)派別從此消失了,盡管它的一些積極因素為后人所吸收,對后世還有影響。想當初,秦始皇得到法家理論時如獲至寶,大有相見恨晚之感,兩者在實踐中的結(jié)合猶如火借風勢,風助火威,不料自己的王朝反成了它的殉葬品。不可否認,法家思想中的一些負面因素對秦王朝的滅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當然我們今天在品評法家思想時,應該結(jié)合實際,更多地借鑒法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發(fā)揚其執(zhí)法如山、不避權(quán)貴、忠于職守和不畏強暴等符合法治精神的積極性一面。不過,正反相濟,儒法互補,法家思想中的糟粕也能夠從反面給我們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所以本書也介紹了法家一些犀利、大膽、露骨的言論,望讀者朋友能夠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作者簡介

暫缺《法家金言》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一、《管子》
 1.治國之道
  錯國于不傾之地
  茍大意得,不以小缺為傷
  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
  豐國之謂霸,兼正諸國之謂王
  君子食于道,小人食于力
  決之則行,塞之則止
  政平而無威則不行,愛而無親則流
  上離其道,下失其事
  道、德、義、禮、法
  奪柄失位,令不行
  執(zhí)利之在,民自美安
  據(jù)有余而制不足,民無不累于上
  現(xiàn)予之形,不現(xiàn)奪之理
  泉雨五尺,其君必辱
 2.以民為本
  言室滿室,言堂滿堂
  且懷且威,則君道備
  天之所助,雖小必大
  自媒之女,丑而不信
  欲為其國者,必重用其民  
  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
  備長在乎任賢,安高在乎同利  
  得人之道,莫如利之
  自萬仞之山,播而入深淵
  通德者王,謀得兵勝者霸
  我有過為,民毋過命
  長者斷之,短者續(xù)之
  有過則反之于身,有善則歸之于民
  勝民之為道,非天下之大道
  輻湊并進,則明不塞
  親近者言無事
  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
 3.注重法治
  非一令而民服之,不可以為大善  
  喜無以賞,怒無以殺  
  凡令之行,必待近者之勝
  號令不足以使下
  禁勝于身,令行于民
  社稷戚于親
  任法而不任智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以法治國,舉措而已
  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  
  先易者后難,先難而后易
  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雖有明智高行,不能廢法而治國  
 4.以德化民
  倉廩實則知禮節(jié),衣食足則知榮辱  
  守國之度,在飾四維
  禮義廉恥
  召遠者使無為,親近者言無事
  終身之計,莫如樹人
  治官化民,其要在上
  敬而待之,愛而使之
 5.賞罰得當
  喜之有徵,惡之有刑
  明君在上,刑省罰寡
  安其位樂其群,務其職榮其名  
  賞罰之制,無逾于民
 6.藏富于民
  府不積貨,藏于民
  有事則用,無事則歸之于民  
  今日不為,明日無貨
  治國之道,必先富民  
  為國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
 7.選拔賢良
  不患無臣,患無君以使之  
  選賢論材,待之以法
  事其內(nèi)無事其外,事其小無事其大  
  寧過于君子,毋失于小人
  多忠少欲,為人臣之廣遒
 8.經(jīng)典故事
  桓公東游
  鴻鵠之喻
  粟禾之喻
  嘖室之議
  石璧之謀
  青茅之謀
二、子產(chǎn)
三、李悝
四、《商君書》
五、《慎子》
六、《申子》
七、《韓非子》
八、李斯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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