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登記法律制度研究》作為具有較強程序性的商主體登記法律制度,李惠陽的研究與一般從程序角度進行的研究不同,主要是從實體法的角度展開的,頗有新意。作者在對商主體登記的歷史變遷進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商主體的復雜性與抽象性所帶來的交易安全問題是商事法所必須面對并解決的一個問題。一方面商主體的營利性使商主體自身發(fā)展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從具體到抽象的過程;另一方面,這種演變又使商事交易安全受到了威脅,致使商主體的營利目的無法保證。商主體登記法律制度恰恰就是把商主體從復雜變成簡單,由抽象還原為具體的最好方式。而這一登記法律制度的核心正如作者在《商主體登記法律制度研究》結論中所指出的,公示是商主體登記法律制度的核心。一方面,商主體登記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需要通過公示機制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商主體登記的程序和私法效果為公示機制的實現提供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