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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

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

定 價:¥39.00

作 者: 鄧建國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民事其他法權

ISBN: 9787503696855 出版時間: 2009-08-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09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的寫作是作者對辦理海峽兩岸繼承案件過程中產生問題的思考與運作技巧的部分總結,其中難免由于個人水平有限會產生一些疏漏與錯誤,希望能夠與讀者及相關專業(yè)人士探討交流?!逗{兩岸繼承法律實務》對于大陸地區(qū)繼承法律實務的闡述傾向于實務操作細節(jié),對于臺灣地區(qū)繼承法律實務的闡述立足于常識講解,對于兩岸比較銜接部分注重實務操作技巧。兩岸繼承事務實質上是區(qū)際繼承的問題,但是由于兩岸特殊的關系,目前尚未有統(tǒng)一的沖突法律規(guī)范,也沒有共同適用國際私法慣例解決沖突的共識。目前,我國臺灣地區(qū)“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中對于繼承法律適用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此條例對于大陸人民繼承臺灣地區(qū)遺產不是十分有利。所以,目前關于兩岸繼承法律實務還存在選擇法院的一定的空間。對于繼承人來說,同時了解兩岸繼承法律,方可爭取最好的訴訟結果。總體而言,在臺灣地區(qū)的財產很難采用大陸法律進行繼承,大陸的財產尤其是不動產也要根據(jù)大陸法律進行處置,至少兩岸繼承中不動產適用所在地法律是能夠為兩岸所接受的做法。但是,一旦兩岸中一方搶先取得了法院的生效判決,那么對于該生效判決的效力,各地法院也會給予一定的重視。結合以上現(xiàn)實情況,《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的構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編為大陸地區(qū)遺產繼承實務;第二編為臺灣地區(qū)遺產繼承實務;第三編為兩岸繼承法律實務比較與銜接。

作者簡介

  鄧建國律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兼職),中華全國刑辯委員會委員、中國二戰(zhàn)勞工對日索賠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子悅律師事務所主任,以“怪才”聞名于京城律師界。鄧律師對海峽兩岸法律有精深研究,處理海峽兩岸法律事務經濟豐富,著有《臺商投資大陸法律風險解析及應對》與《投資臺灣法律實力問答》二書。

圖書目錄

第一編 大陸地區(qū)遺產繼承實務
第一章 大陸繼承流程概述
一、繼承的開始
二、遺產范圍
三、繼承及遺贈的接受或放棄
四、繼承權的喪失
五、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
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處理
七、大陸繼承法的淵源
第二章 繼承的開始、接受與放棄
第一節(jié) 關于繼承的開始,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繼承開始的地點
三、繼承開始的通知及遺產的保護
第二節(jié) 繼承開始后,如何接受和放棄繼承
一、接受繼承
二、放棄繼承
第三章 繼承權
第一節(jié) 繼承權取得的依據(jù)
一、法定繼承權的取得
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及順序
第二節(jié) 繼承權的行使
第三節(jié) 關于繼承權的喪失的有關規(guī)定
一、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的情形
二、繼承權喪失對晚輩直系血親的效力
第四節(jié) 關于繼承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
一、繼承權糾紛的一般保護
二、繼承權的特別保護
第五節(jié)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一般規(guī)定
二、轉繼承的一般規(guī)定
第四章 遺產
第一節(jié) 關于遺產范圍的法律規(guī)定
一、遺產范圍的法律規(guī)定及釋義
二、認定遺產范圍時需注意的事項
第二節(jié) 實踐中常見的遺產的認定
一、買斷工齡款
二、按揭購房
三、復員軍人轉業(yè)費、復員費
四、抵押權
五、股東資格
六、商標專用權
七、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八、死亡賠償金
第三節(jié) 房屋繼承問題
一、辦理房屋繼承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二、房產價值的確定和房產的處理方式
第五章 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第一節(jié) 幾個基本的法律概念
一、遺囑
二、遺贈
三、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qū)別
四、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第二節(jié) 遺囑可以采取的形式及其要求
一、公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
三、代書遺囑
四、錄音遺囑
五、口頭遺囑
第三節(jié) 遺囑的變更與撤銷以及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
一、遺贈的變更和撤銷方式
二、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
第四節(jié) 常見遺囑無效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一、有效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導致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導致遺囑無效
三、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的遺囑無效
四、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處分導致的遺囑無效
五、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的處分無效
六、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遺囑無效
七、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無效
第六章 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一、法律一般規(guī)定
二、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可能情形
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的處理
第七章 繼承法律發(fā)展趨向及應對
一、無條件的限定繼承原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繼承權喪失與恢復制度
三、遺產歸扣
四、共同繼承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五、無人繼承遺產制度
六、遺產稅
第二編 臺灣地區(qū)遺產繼承實務
第一章 繼承的開始
第一節(jié) 在何種情況下開始繼承
一、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法定事實
二、前順序血親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
第二節(jié) 繼承于何時開始
第二章 繼承人的確定
第一節(jié) 遺產繼承人需要具備的資格
一、繼承的資格
二、關于配偶的繼承資格臺灣地區(qū)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三、養(yǎng)子女繼承資格
四、私生子的繼承資格
五、胎兒的繼承資格
六、代位繼承的資格
七、同時死亡的繼承資格
八、酌定繼承
第二節(jié) 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確定
第三節(jié) 繼承資格喪失及其回復情形
一、繼承資格的喪失
二、繼承資格的回復
第三章 繼承財產的確定
第一節(jié) 繼承的范圍
一、可繼承的權利
二、可繼承的義務
三、不可繼承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jié) 被繼承人的財產清查
一、財產清查程序
二、不同財產的清查
第三節(jié) 共同繼承時的遺產管理
一、處分行為
二、保存行為
三、公共共有物的使用
四、繼承財產的孳息收益也應歸全體共同繼承人共同所有
第四節(jié) 繼承費用的承擔
第五節(jié) 臺灣地區(qū)“民法”關于親屬會議的規(guī)定
一、親屬會議的程序
二、親屬會議的權限
……
第三編 兩岸繼承法律實務比較與銜接
附錄一: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案件批復文件
附錄二:遺囑公證細則
附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大陸居民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附錄四:臺灣地區(qū)“大陸地區(qū)人民在臺灣地區(qū)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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