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該國1867年的《塞亞布拉法典》。與《塞亞布拉法典》相比,現(xiàn)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傳承,又有創(chuàng)新。1867年的《塞亞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國法學界與比較法學界均認為,該法典貫徹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識形態(tài)、編制體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國民法典》影響。然而,隨著20世紀以來德國法學理論向葡萄牙的滲透,《塞亞布拉法典》與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距離越來越遠。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誕生。從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納總則以及五編制的體例可見,在20世紀中后期推動該國民法更新?lián)Q代的主要動力是德國民法學的廣泛傳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國化卻沒有徹底地洗滌在葡萄牙具有數(shù)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無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絕向語言和習慣上更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攏,更無法抹去盧濟塔尼亞人對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認同。因此,在總則與“物債區(qū)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實質內容更接近于法國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于其意思主義的所有權轉移制度、源自法國和意大利民法的預約合同制度、傳承自《塞亞布拉法典》甚至更遠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風格保守且極具南歐色彩的親屬和繼承制度,等等??偫ǘ?,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視為德意志法系與拉丁法系結合的一次大膽的嘗試;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認為是當時立法者躊躇于創(chuàng)新與傳統(tǒng)之間的一個折中的產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歷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響不僅僅限于葡萄牙本土,還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語國家以及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F(xiàn)行的《澳門民法典》就是繼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來的。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的意義遠大于其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