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刑罰作為刑法的一對基本范疇,兩者共同構成了刑法學的研究對象。但是,在我國刑法學界,這對“孿生兄弟”并未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犯罪研究備受青睞,而刑罰研究則頗受冷落。關于犯罪構成或刑事責任的長篇大論的專著、浩如煙海的論文讓人眼花繚亂,與少量有關刑罰方面的論著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從而使刑罰在刑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就附加刑而言,因其在地位與性質上,與主刑相比處于從屬地位,在懲罰的嚴厲程度上,顯然屬于一種輕刑罰。因此,無論是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從立法者、司法者、學者,還是從社會公眾,甚至受刑人本人的角度,附加刑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近年來,雖然有關附加刑研究的著作有所增多,司法實務部門也開始關注附加刑,特別是罰金刑的適用與執(zhí)行,但相關著作的注釋法學色彩非常濃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理論研究的深度;刑罰改革的司法實踐也是停留在地方司法機關的層面,不具有普遍性和權威性,有關附加刑的改革更是處于探索階段。針對附加刑研究和司法實務的現狀,筆者結合自己在工作實踐中積累的點點滴滴看似細微又少有定論的爭議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利用撰寫博士論文的機會,試圖在附加刑研究領域作一探索,并為我國刑罰,特別是附加刑的理論發(fā)展和司法實踐作出自己的努力。本書共有“緒論”和正文八章?!熬w論”一方面從刑罰理論的歷史發(fā)展軌跡,強調了刑罰學在整個刑法理論體系中具有與犯罪和刑事責任同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結合新中國建立以來刑罰理論研究現狀,指出了附加刑在理論和實踐方面的落后局面,據此表達了筆者啟動附加刑研究的原因、目的及研究方法。正文總體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紹附加刑的基本情況,包括第一章“附加刑概述”和第二章“附加刑的歷史沿革及各國立法比較”。通過對附加刑的概念、功能、地位及種類的研究,筆者認為,我國的附加刑并不是像諸多著作中所講的,以刑罰能否獨立適用為標準劃分的,而是以刑罰能否附加適用為標準所作的刑罰分類。通過剖析刑法學界對附加刑的“偏見”,筆者強調附加刑在功能和地位上不是一味地依附于主刑,而是獨立于主刑,具有與主刑平等的刑法地位,并能起到彌補主刑不足、防止刑罰過剩等作用,借此呼吁刑法學界對附加刑加以重視。通過闡述附加刑的起源、發(fā)展并對各國立法在附加刑體系、適用對象、方式、執(zhí)行制度等方面的比較,使人們對古今中外的附加刑有一個初步的感性認識。通過論證主刑、附加刑之分的刑罰意義,對我國附加刑體系的利弊作了較為深入的剖析。第二部分是有關財產刑的問題,包括第三章“財產刑的司法適用”、第四章“財產刑的執(zhí)行”和第五章“財產刑的立法完善”,從司法適用、執(zhí)行、立法完善三個角度對財產刑作一全面論述。第三、四章立足于立法現狀,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諸多爭議問題提出解決對策:如針對司法實踐中罰金刑的廣泛運用及產生的量刑失衡問題,筆者主張根據不同種類的罰金刑,建立相應的罰金刑刑格,或者通過研究立法有關罰金刑與主刑并處的不同模式,或者參照同類違法行為所處行政罰款的上限作為無限額罰金數額的下限等,借此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統(tǒng)一罰金額度,并對特殊的犯罪對象,如單位、未成年人的罰金適用提出了量刑平衡的獨到見解。針對沒收財產刑司法適用中的混亂局面,筆者主張要避免“濫用”與“不用”兩個極端,對沒收全部財產的適用加以限制并規(guī)范沒收的范圍。針對財產刑執(zhí)行立法的缺失,筆者特別強調了執(zhí)行的規(guī)范與公正,一方面提出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執(zhí)行對策——特別是建立有關判前財產審查和線索移送等機制;另一方面又對尚未引起關注的,財產刑執(zhí)行侵犯第三人及被執(zhí)行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作了預判。前者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并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后者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第五章有關財產刑立法完善的探討中,筆者主張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的同時可以與其他主刑并科適用,以順應我國不斷擴大的罰金刑適用需求;針對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強調堅持保留沒收財產刑這一發(fā)達國家已經不大運用的刑罰手段。在財產刑適用范圍和方式的具體立法完善上,根據不同財產刑的特點,主張大幅度擴大罰金刑的適用——特別是對輕罪的適用要予以徹底體現,對沒收財產刑則要加以限制,并在個罪的立法上要體現平等性和一致性。在有關財產刑執(zhí)行制度的立法完善上,主張吸收有關國家的立法例,引進罰金刑的緩刑、減刑制度及易科制度,從制度上緩解財產刑執(zhí)行難的世界性難題。 第三部分是有關資格刑的內容,包括第六章“資格刑的司法適用”、第七章“資格刑的執(zhí)行”和第八章“資格刑的立法完善”分別從司法適用、執(zhí)行、立法完善三個角度對資格刑問題作了全面論述。鑒于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資格刑中運用最為廣泛、最具有代表性的刑種,筆者著重對這一附加刑的司法適用、執(zhí)行等問題作了較為深入的分析研究。在相關司法適用的問題上,通過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性質與內容的全面剖析,著重指出了該刑罰所包含的權利必須具有政治性,并與憲法意義上的相關權利區(qū)別開來,從而為準確適用該刑罰設置了前提條件。針對剝奪政治權利并罰的問題,筆者一改學術界主張的單一采用“并科加吸收說”、“限制加重加吸收說”等觀點,主張根據主刑刑種的特點分別采用各種并罰原則,并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在涉及緩刑、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復雜情形中,筆者也提出了具體的處置對策,并對最高法院相關批復意見作了法理檢討。針對資格刑的立法現狀,筆者對建立完善我國資格刑刑罰體系提出了大膽的設想:針對自然人與單位的不同特點,主張引進適用于單位的資格刑,在現有資格刑刑種的基礎上進行細化、規(guī)范,最終形成一個由剝奪公權、剝奪從事特定職業(yè)資格、驅逐出境、剝奪軍銜、停業(yè)整頓、限制從事業(yè)務活動與強制撤銷組成的資格刑刑罰體系。鑒于這一設想之實現尚需時日,筆者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有關剝奪政治權利司法適用和執(zhí)行中的立法矛盾進行了剖析,如剝奪政治權利在分則條文中的刑罰排列順序、組合上的缺陷,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立法科學性等問題,提出具體的立法完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