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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

定 價:¥30.00

作 者: 劉東根,謝安平 主編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
標(biāo) 簽: 司法考試

ISBN: 9787511800473 出版時間: 2009-1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07 字?jǐn)?shù):  

內(nèi)容簡介

  法條: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diào)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jù)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逐條穿插相關(guān)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guān)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命題題眼:對各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tǒng)計,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歷年真題:逐條將涉及到的歷年真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觀反映出法條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掌握題眼和出題方法。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yīng)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fù)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dá)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特別提示:應(yīng)廣大考生要求,從2007年起,“一本通”叢書增加了法理學(xué)·法制史部分。這部分沒有法條,但我們秉承“一本通”的編寫思路,將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三部分結(jié)合起來,相信同樣能實現(xiàn)“一本通”的編寫目的和效果。從2010年起,我們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作者簡介

暫缺《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wù)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wù)】
第三條 【專門機關(guān)職權(quán)】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guān)職權(quán)】
第五條 【法、檢獨立行使職權(quán)】
第六條 【訴訟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guān)相互關(guān)系】
第八條 【檢察監(jiān)督】
第九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
第十二條 【法院統(tǒng)一定罪】
第十三條 【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quán)利】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zé)任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zé)任的追究】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yōu)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 【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三十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責(zé)任】
第三十六條 【辯護人權(quán)利】
第三十七條 【律師調(diào)查取證權(quán)】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的義務(wù)】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四十二條 【證據(jù)的概念及種類】
第四十三條 【證據(jù)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 【運用證據(jù)要求】
第四十五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jù)】
第四十六條 【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
第四十七條 【證人出庭作證】
第四十八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wù)】
第四十九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的概括性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的條 件與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取保候?qū)徤暾埲恕?br />第五十三條 【取保候?qū)彿绞健?br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的條 件】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的義務(wù)】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qū)徣说牧x務(wù)】
第五十七條 【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wù)】
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 【逮捕的批準(zhǔn)、決定與執(zhí)行】
第六十條 【逮捕的條 件】
第六十六條 【申請逮捕】
第六十七條 【檢察院審查、批準(zhǔn)逮捕】
第六十八條 【檢察院審查、批準(zhǔn)逮捕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
第七十一條 【逮捕的程序】
第七十二條 【逮捕后的訊問】
第七十三條 【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六十一條 【拘留的條 件】
第六十二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四條 【拘留程序】
第六十五條 【拘留后的訊問】
第六十三條 【扭送】
第七十四條 【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七十五條 【被追訴方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 【偵查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dá)
第七十九條 【期間及其計算】
第八十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fù)】
第八十一條 【送達(dá)】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 【有關(guān)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條 【立案偵查機關(guān)】
第八十四條 【立案材料來源】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注意事項】
第八十六條 【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條 【立案監(jiān)督】
第八十八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偵查】
第九十條 【預(yù)審】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
第九十二條 【訊問地點、期間】
第九十三條 【訊問程序】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
第九十六條 【律師介入偵查程序】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條 【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 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
第一百零二條 【犯罪現(xiàn)場的保護】
第一百零三條 【勘驗、檢查的證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條 【尸體解剖】
第一百零五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零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零七條 【復(fù)檢、復(fù)查】
第一百零八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jié) 搜查
第一百零九條 【搜查的主體】
第一百一十條 【協(xié)助義務(wù)】
第一百一十一條 【搜查證與無證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搜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jié)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扣押清單】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扣押郵件、電報】
第一百一十七條 【查詢、凍結(jié)存款、匯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扣押、凍結(jié)物的處理】
第七節(jié) 鑒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鑒定的啟動】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結(jié)論的告知及異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jié) 通緝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緝】
第九節(jié) 偵查終結(jié)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復(fù)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偵查終結(jié)的條 件和手續(xù)】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中的撤銷案件】
第十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院偵查法律的適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條 【自偵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
第一百三十五條 【自偵偵查終結(jié)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訴權(quán)由檢察院統(tǒng)一行使】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的內(nèi)容】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查起訴程序】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提起公訴的條 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_【不起訴的條 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guān)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五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合議庭活動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公訴案件
第一百五十條 【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開庭前準(zhǔn)備】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
第一百五十五條 【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 【調(diào)查核實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
第一百五十七條 【調(diào)查核實物證、書證等】
第一百五十八條 【休庭與庭外調(diào)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diào)取新證據(jù)】
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評議、判決】
第一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判決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延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補充偵查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庭筆錄】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訴案件審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判監(jiān)督】
第二節(jié) 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
第一百七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diào)解、和解與撤訴】
第一百七十三條 【反訴】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條 件】
第一百七十五條 【簡易程序的支持公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簡易程序的法庭辯論】
第一百七十七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一百七十八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一百七十九條 【簡易程序轉(zhuǎn)化為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 【上訴的主體】
第一百八十一條 【抗訴的主體】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上訴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條 【抗訴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全面審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審檢察人員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二審后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重審】
第一百九十四條 【重審期限】
第一百九十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裁定的二審】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審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審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二審判決、裁定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條 【扣押、凍結(jié)物品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 死刑復(fù)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死刑立即執(zhí)行核準(zhǔn)權(quán)】
第二百條 【死刑立即執(zhí)行核準(zhǔn)程序】
第二百零一條 【死緩核準(zhǔn)權(quán)】
第二百零二條 【死刑、死刑復(fù)核程序的合議庭】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條 【申訴人的主體范圍及效力】
第二百零四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條 【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第二百零六條 【再審的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期限】
第四編 執(zhí)行
第二百零八條 【執(zhí)行根據(jù)】
第二百零九條 【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條 【死刑令簽發(fā)及死緩的處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死刑的停止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二條 【死刑的執(zhí)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第二百一十六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終止】
第二百一十七條 【緩刑、假釋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管制及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 【罰金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二十條 【沒收財產(chǎn)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減刑、假釋的監(jiān)督】
第二百二十三條 【錯案、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附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保部門、監(jiān)獄的偵查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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