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化例外論”在當時到底涉及什么領域呢?它是指對于以下兩種產品的進出口應該采取一些規(guī)定:第一個是電影(尤其是長故事片);第二個是音像制品,比如好萊塢在全球發(fā)售的電視連續(xù)劇。
第一章 沖突的根源
當市場不能代替或者僅在很小范圍內代替?zhèn)鹘y的資助人時,求助于國家這個大資助者就更為必要。目前,在任何一個國家,沒有哪家大劇院、樂隊或者公共圖書館僅靠經常光顧者支付的費用就能實現收支平衡的。
第二章 1993年的對峙
1993年談判的結果眾所周知,至少是它實施的部分:各談判代表團都沒能(或者不想)達成有關電影和音像產品的協議。在談判的最初幾個星期,談判內容是澄清有關這些產品的“特殊”條款,即有可能被雙方陣營都接受的條款。但這個希塑落空了。
第三章 相關公共辯論
眾所周知,“文化例外論”這個概念引起的爭議不只是在會議室里進行秘密談判的外交官們的事情。與此同時,一場公共辯論會也在進行,辯論激烈而混亂,只要涉及政府對藝術和文化的干預,這樣的辯論就經常發(fā)生。
第四章 不確定的未來
不論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所奉行的電影和音像產業(yè)資助政策,都不是整齊劃一的。我們清楚地看出在各個國家內部以及在國與國之間,人們對該做什么和不該做什么往往都意見不統一,對將要達到的目的、實現目的的途徑和手段也同樣意見不一致。
延伸讀物
附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