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解讀與應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合同的定義】
[合同定義與調整范圍]
[平等主體之間的協(xié)議]
[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合同自由原則】
第五條【公平原則】
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法性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的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
第十條【合同的形式】
[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
[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的定義】
第十二條【合同條款與文本】
[當事人的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的定義】
[要約]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
第十六條【要約的生效】
第十七條【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
第十八條【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
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要約的失效】
[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的定義】
[承諾]
第二十二條【承諾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承諾的期限】
[合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承諾期限的起點】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承諾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
第二十八條【承諾遲延】
第二十九條【承諾遲延的例外】
第三十條【承諾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的非實質性變更】
[非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二條【采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
第三十三條【簽訂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確認書]
第三十四條【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采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六條【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已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依國家指令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要求】
[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
第四十一條【格式合同的解釋】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保密義務】
[商業(yè)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合同的生效】
[附條件合同]
第四十六條【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附期限合同]
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處理】
[追認權]
[催告權和撤銷權]
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處理】
[無權代理]
第四十九條【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
第五十條【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處分他人財產]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guī)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憑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憑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