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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式刑事審判的起源

對抗式刑事審判的起源

定 價:¥40.00

作 者: 蘭博約 編
出版社: 復(fù)旦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司法制度/司法技術(shù)

ISBN: 9787309070507 出版時間: 2010-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371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對抗式刑事審判的起源》利用新史料《老貝利法庭審判實錄》及各種傳統(tǒng)文獻,探討英格蘭刑事審判制度如何從18世紀以前控辯雙方?jīng)]有律師、直接對抗的“爭吵式審判”,經(jīng)由18世紀30年代的律師介入而逐步嬗變,到18世紀末形成由律師主導(dǎo)、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國家的“對抗式審判”,分析其歷史成因,論述刑事證據(jù)法的形成及其在該過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對抗式刑事審判的負面效應(yīng),質(zhì)疑該模式的歷史合法性。

作者簡介

  蘭博約(John Langbein),耶魯法學院法學與法律史斯特靈講座教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文學士(經(jīng)濟學,1964)、哈佛大學法學士(1968)、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士(1969)、哲學博士(歐洲法律史,1971);美國藝術(shù)與科學學院院士(1987)。曾任教于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在歐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退休金和勞工保障法、信托與財產(chǎn)法以及現(xiàn)代比較法等領(lǐng)域卓有成就。除大量論文外,還著有《文藝復(fù)興時代的控告犯罪:英格蘭、德國和法國》(1974年)和《刑訊和證據(jù)法:古代的歐洲與英格蘭》(1977),編有教科書《比較刑事訴訟:德國》(1977)和《退休金和勞工利益法》(合編,2006)。擔任統(tǒng)一法律委員會《統(tǒng)一謹慎投資法》報告人、第三次《財產(chǎn)法重述?遺囑和其它捐贈轉(zhuǎn)讓》副報告人、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顧問,并任職于美國多個法案起草委員會。具有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和佛羅里達州律師資格、英國出庭律師資格(內(nèi)殿會館畢業(yè))。王志強,復(fù)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復(fù)旦大學法學士(1993)、法學碩士(1996)、耶魯大學法學碩士(2006)、北京大學法學博士(1998)、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曾在復(fù)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從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領(lǐng)域為法律史和比較法。著有《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2003),在《中國社會科學》和《法學研究》發(fā)表論文多篇。

圖書目錄

叢書主編序言
作者自序與致謝
譯序
中譯凡例及注釋說明
導(dǎo)論
第一章 沒有律師的刑事審判
第一節(jié) 庭上的爭吵
第二節(jié) 快速的審判
一、沒有辯訴交易
二、作為信息來源的被告
三、陪審團裁決的速度
第三節(jié) 禁止辯護律師的規(guī)則
一、法庭就是辯護律師
二、證據(jù)的標準
三、被告的特權(quán)
四、作為信息來源的被告
五、與輕罪比較
第四節(jié) 瑪麗式審前程序
第五節(jié) 被告陳述式的審判
一、審前羈押
二、被告證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證人?
四、尚未成型的舉證責任制
五、作為判罰程序的審判
六、寬赦制度
七、沒有不得自證其罪的特權(quán)
第六節(jié) 被告的困境
一、毫無準備成為優(yōu)點
二、歷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審判法》:辯護律師的出現(xiàn)
第一節(jié) 斯圖亞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審判
一、“天主教陰謀”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萊奇
三、“賴宅陰謀”案
四、血腥巡回審判
五、補遺:七主教案
第二節(jié) 對叛逆罪審判方式的批評
一、法官的偏袒
二、審前準備的限制
三、禁止辯護律師
第三節(jié) 法案的條款
一、《前言》:無罪和平等
二、起訴狀的開示
三、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的幫助
四、庭審的辯護律師
五、事務(wù)律師
六、辯方證人
第四節(jié) 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復(fù)雜性
四、沒有整體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節(jié) 貴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給對抗式刑事司法的遺產(chǎn)
一、財富效應(yīng)
二、敵對效應(yīng)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辯護律師
第一節(jié) 控方律師
一、事務(wù)律師的職業(yè)
二、起訴方的事務(wù)律師
(一)事務(wù)律師的工作:造幣廠
(二)行政機構(gòu)提起的控告
(三)事務(wù)律師進行私人性控告
(四)治安官的書記官充當事務(wù)律師
三、起訴重罪的合會
四、“紐蓋特的事務(wù)律師”
(一)事務(wù)律師的不法行徑
(二)1733年倫敦大陪審團呈文
(三)紐蓋特的辯護者
五、控訴律師
第二節(jié) 起訴中的偽證
一、賞金制度
(一)誘發(fā)偽證
(二)賞金的丑聞
二、污點證人的控告
第三節(jié) 偽造成為重罪
第四節(jié) 辯護律師介入重罪案審判
一、保持“被告陳述”式審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礎(chǔ)
第四章 刑事證據(jù)法
第一節(jié) 《審判實錄》所見
一、偏重倫敦
二、該系列的發(fā)展
三、范圍和可靠性
第二節(jié) 品格證據(jù)
一、老貝利的實踐
二、反駁性例外
三、暫不適用于治安官
第三節(jié) 補強規(guī)則
一、排除?抑或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羅賓斯案中的收縮
第四節(jié) 口供規(guī)則
一、污點證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謝爾案與有毒之樹
三、對這一政策的質(zhì)疑
第五節(jié) 未競的事業(yè):傳聞規(guī)則
一、“不是證據(jù)”
二、出庭律師的影響
三、以交叉詢問為理由
第六節(jié) 探索平衡點:排除證據(jù)
第五章 從爭吵式到對抗式審判
第一節(jié) 躡足潛蹤
第二節(jié) 被告無言
一、舉證責任:控方的事證
二、說服:排除合理懷疑
三、“我讓我的律師來說”
四、審前程序的同步變化
五、不自證其罪的權(quán)利
第三節(jié) 控訴律師
一、事務(wù)律師的影響
二、自律的義務(wù)
第四節(jié) 辯護律師
一、交叉詢問
二、規(guī)避限制
三、“飽學于法的律師”:事實與法律的互動
四、對抗的風氣
第五節(jié) 法官的默許
一、超然事外
二、無律師代理的情況
第六節(jié) 陪審團
一、陪審團噤聲
二、陪審團管控的轉(zhuǎn)型
(一)法官評論
(二)罰金或以罰金相威脅
(三)寬赦
(四)不經(jīng)裁決而停止審判
(五)拒絕裁決,要求重新討論
(六)特別裁決
(七)從糾正錯誤到預(yù)防錯誤
第七節(jié) 對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產(chǎn)品
二、極刑的影響
三、失之交臂:英格蘭對歐陸模式的輕視
征引縮略表
譯名對照表
專有名詞
人名
地名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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