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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定 價:¥18.00

作 者: (德)巴爾 著,賀栩栩 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法學名篇小文叢系列
標 簽: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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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19529 出版時間: 2010-06-01 包裝: 平裝
開本: 大32開 頁數(shù): 183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給德國第62屆法律人大會的鑒定意見。在文中,提出了大規(guī)模侵權民事訴訟程序的合并,以此來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種可行模式,就作者個人而言,并不贊同借鑒美國法中集團訴訟(“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鑒定意見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對責任法實體法改革和現(xiàn)代化的建議,旨在借助強制責任保險對受害人的損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賠付。在實體法部分本意見著重探討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進行賠償?shù)膯栴}。在德國,車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機動車的大規(guī)模交通事故屢有發(fā)生。在作者看來,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只有通過事故中的車輛責任保險公司對損害后果按比例進行分攤,才有可能對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損害賠償。產品責任和環(huán)境侵權領域大規(guī)模侵權的悲劇頻發(fā),除了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因涉外因素牽扯到國際私法的內容也成為這些侵權領域的棘手問題。本法律鑒定書提出了可行的建議,其中很多建議也在《歐盟第864/2007號非合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中具有直接適用效力的條文內容里得到反映。

作者簡介

  克里斯蒂安·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1952年出生于漢諾威,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教授,歐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歐洲當代最著名的私法學者之一,資深比較法學家。代表作有《國際私法》、《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等。賀栩栩,女,1982年出生于浙江杭州。中國政法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歐盟法方向碩士。2008年獲得慕尼黑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目前在慕尼黑大學法學院繼續(xù)攻讀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債法總論。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節(jié) 現(xiàn)實狀況
第二節(jié) 受害人舉證困難
第三節(jié) 現(xiàn)行法上舉證責任的減輕
一、表見證據(jù)
二、《德國民法典》第830條第1款第2句的規(guī)定
三、《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7條中法官對損害的裁量權
第四節(jié) 保險行業(yè)的應對手段
一、《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再保險框架性協(xié)議》
二、大規(guī)模事故的共同理賠
第五節(jié) 是否需要在制定法上做出規(guī)定
第三章 大型載客運輸工具事故
第一節(jié) 鐵路事故
第二節(jié) 航空器事故
第三節(jié) 輪船事故
第四節(jié)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
第四章 環(huán)境事故
第一節(jié) 案例
第二節(jié) 現(xiàn)行法規(guī)定
一、國內法中的責任認定基礎
二、環(huán)境責任法的國際法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國內法、國際法、超國家法律層面的責任規(guī)范模式
一、環(huán)境法——總論部分
二、《德國土壤保護法》
三、《廢棄物排放的民事責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歐盟關于恢復環(huán)境破壞綠皮書
五、歐洲委員會于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關于對造成環(huán)境破壞的危險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約》(《盧加諾公約》)
六、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賠償責任公約》
第四節(jié) 生態(tài)破壞的賠償
第五節(jié) 結論與立法建議
一、在國內法中的責任法部分的納入
二、共同損害賠償體系
第五章 缺陷產品造成的大規(guī)模侵權
第一節(jié) 現(xiàn)實狀況
第二節(jié) 現(xiàn)行法
一、歸責的法律基礎
二、大規(guī)模侵權中的替代因果關系問題:
第三節(jié) 立法建議:
一、《荷蘭民法典》上的替代因果關系的規(guī)則:
二、美國法上的“市場份額責任”理論
三、因醫(yī)療事故間接受到傳染的第三人,自身的法益直接受到侵害,該第三人能否納入《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1句的適用范圍的問題
四、危險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五、責任的最高限額
六、賠償基金的引入
第六章 大型活動中的大規(guī)模侵權
第一節(jié) 足球賽事中的悲劇
第二節(jié) 法律問題
一、精神打擊損害賠償責任
二、大型活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節(jié) 立法建議
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問題
第一節(jié)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jié) 現(xiàn)行法上的訴的合并方式
一、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
二、法院依職權進行合并審理
第三節(jié) 其他國家的訴的合并模式以及其在德國訴訟法中的借鑒可能
一、美國法中的“集團訴訟”(《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23條)
二、英國和威爾士的“代表人訴訟”《英國最高法院規(guī)則》第15號命令第12條
三、關于引進瑞士法中的受害人共同體的強制設立模式的建議
四、對上述模式的評價
……
第八章 總結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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