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管理方針]
第四條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主要負責人]
[全面負責]
第六條 [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其他主體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七條 [工會職責]
[工會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管]
第九條 [監(jiān)管部門及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
[應當制定標準的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宣傳]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的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安全中介服務]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支持發(fā)展]
第十五條 [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知識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從業(yè)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資格要求]
[特種作業(yè)]
[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要求]
[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 [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標準及養(yǎng)護、檢測]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
[特種設備]
第三十一條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監(jiān)管]
[危險物品]
第三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重大危險源]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危險作業(yè)的現(xiàn)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
第四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社會保險的范圍]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免除責任條款或者排除勞動者權利條款無效]
第四十五條 [了解、建議權]
第四十六條 [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四十七條 [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四十八條 [獲得賠償權]
第四十九條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條 [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工會監(jiān)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職責]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五十五條 [政府監(jiān)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監(jiān)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第五十七條 [監(jiān)督檢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條 [監(jiān)督檢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監(jiān)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條 [聯(lián)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jiān)察]
第六十二條 [檢查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六十三條 [舉報制度]
第六十四條 [舉報權]
[舉報權]
第六十五條 [舉報義務]
第六十六條 [獎勵]
第六十七條 [輿論監(jiān)督]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政府職責]
第六十九條 [組織和設備要求]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