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條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及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第五條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 【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 【根據損害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九條 【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刑事賠償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五條 【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刑事賠償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賠償方式】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生命健康權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六條 【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 【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不得收費和征稅】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
第二部分 附錄
附錄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二:相關法律及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附錄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國家賠償制度
德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法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美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日本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意大利的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英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國家賠償法律制度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新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