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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普通的權(quán)利

最普通的權(quán)利

定 價:¥42.00

作 者: 陳泰和 著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訴訟法/程序法

ISBN: 9787010090726 出版時間: 2010-1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348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最普通的權(quán)利》:最普通的權(quán)利是人人能夠做法官的權(quán)利。這看似有點荒謬,實則不然。美國人在憲法中明確它是“偉大而無與倫比的”、“神圣的”,不可復查、不可褫奪;在“印花稅法案代表大會”上宣布它是“固有的和無價的”。這就是普通法的Jury制度。Jury不是陪審,而是決審,故漢譯不應是“陪審團”,而是“民決團”——人民在司法中決定案件并具最高權(quán)威。該制度在從希臘開始的西方文明中原始地存在,并得以被英國人幸運地保留并予以發(fā)展完善。它“天行健”,英國得以“自強不息”,成就第一個憲政國家;它“地勢坤”,得以承載英美的奇跡。《最普通的權(quán)利》對于我國法治建設(shè)、實現(xiàn)司法正義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陳泰和,湖南祁陽人,副教授,兼職律師,公派英國Lancaster大學訪問學者,現(xiàn)執(zhí)教于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本書寫作歷時8年,參閱百余部著作,嘗試對英美法律進行深度探研。為確保立淪的正確性,2009年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資助到英國實地考察,憑借英國大學圖書館的豐富藏書,參考大量英文原版第一手資料,力求真實客觀的追根溯源。作者通過參訪其國會、教堂,長達數(shù)月旁聽法庭庭審,與英國法官、神父、法庭職員、律師、大學教授等探討交流,耳聞目睹,據(jù)實而作。在書中作者對相關(guān)法律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見解,如兩權(quán)分離而非三權(quán)分立、人民(民眾)契約而非社會契約。還有部分英文翻譯沒有按照國內(nèi)既有文本翻譯,而是根據(jù)原文自譯。

圖書目錄

引言 什么是“最普通的權(quán)利”
第一章 為什么要研究最普通的權(quán)利
1.1 普通法社會的優(yōu)點:和平、先進
1.2 普通法優(yōu)點之釋因
1.3 除同彰異凸顯普通法是唯一
1.3.1 英法德本是同根生
1.3.2 三國的不同歷程
第二章 正名“陪審團”為“民決團”
2.1 以jury的刀鋒權(quán)力來正名
2.2 澄清幾個認識誤區(qū)
2.3 古代民決團
2.3.1 猶太人
2.3.2 希臘人
2.3.3 羅馬人
2.3.4 日耳曼人
2.4 西歐中世紀的“哥們兒審判”
2.4.1 封建社會的民決團“哥們兒審判”
2.4.2 法國的哥們兒審判
2.4.3 德國的情況
2.4.4 其他地方的“哥們兒審判”
2.5 古代民決團的消失
2.5.1 猶太人后來的審判
2.5.2 《查士丁尼法典》
2.5.3 大陸法系
第三章 普通法的民決團
3.1 法國民決團的消失
3.2 英關(guān)人改良后的民決團
3.2.1 理由并不充分的獨特堅持
3.2.2 從“哥們兒審判”到“民決團”
3.2.3 現(xiàn)代民決團制度
3.2.3.1 刑事案件中的民決團
3.2.3.2 民事民決團
3.3 民決團文明
第四章 普通法的差異性
4.1 理解民決團的不利因素
4.2 普通法的復雜性
4.3 普通法并非完美
4.3.1 民決團審理的固有弊病
4.3.2 意大利人加羅法洛的攻擊
4.3.3 古希臘民決團的消失
4.3.4 古羅馬民決團的消失
第五章 民決團與國家強大
5.1 軍事強大
5.1.1 猶太人的軍事強大
5.1.2 希臘人的強盛
5.1.3 羅馬征服
5.2 科技文化的先進發(fā)達
5.3 日耳曼及英關(guān)的力證
5.3.1 日耳曼人
5.3.2 英國人
5.3.3 美國人
5.4 民決團規(guī)律的時滯性
5.4.1 走強的時滯性
5.4.2 走弱的時滯性
5.5 民決團是元亨
第六章 天行健
6.1 通天之塔建立于和平之基
6.2 民決團天然是和平締造者
6.3 科學的中央集權(quán)和個人自治
6.3.1 中央權(quán)力以巡回的方式深入地方
6.3.2 中央法庭淘汰地方法庭
6.3.3 共同的法、案例法
6.4 和平的中流砥柱
6.4.1 司法管理革面
6.4.2 政權(quán)歸屬豹變
6.5 司法制度乾坤不變
6.5.1 民決團是天
6.5.2 民決團培養(yǎng)了社會和平協(xié)商的習慣
6.5.3 安來的財產(chǎn)權(quán)是社會和平的根本
6.5.4 自治的個人、穩(wěn)定的社會
6.5.5 法治是社會和平的中流砥柱
6.5.5.1 職業(yè)法官是和平的中流砥柱
6.5.5.2 和平的見證——法庭卷宗
第七章 地勢坤
7.1 民決團自身的地勢坤
7.1.1 民決團自身的發(fā)展
7.1.2 刑事案件
7.1.3 民事案件
7.2 生機勃勃的開放的法庭
7.2.1 良心法庭、資本主義
7.2.1.1 大陸法系的弊端:無法誕生良心和催生進步
7.2.1.2 民決團必然地誕生良心和自我進步
7.3 開放競爭的英國法庭和美國法庭
7.3.1 大陸法系法庭的封閉性
7.3.2 英美法庭的開放性和競爭性
7.4 民決團是評價真理的最佳實踐標準
7.4.1 民決團與法官專家、蒙眼女神的比較
7.4.2 法學觀點公平競爭的舞臺
7.4.3 民決團民決較行政權(quán)力決定更為科學
7.4.4 民決團民決優(yōu)越于立法權(quán)決定
7.4.5 權(quán)力決定學問會扼殺新生事物
7.4.6 權(quán)力決定學問會走向非法的極端
7.4.7 民決團是檢驗真理的最佳標準
第八章 熱點問題
8.1 根治腐敗
8.1.1 糾正人們對腐敗的認識
8.1.2 民決團天然是根治腐敗的良藥
8.1.3 民決團通過查明真相深層次地根除腐敗
8.1.4 職業(yè)性回避和正當程序
8.2 群眾性事件、民主和民決團
8.2.1 民主與群眾性事件的歷史溯源
8.2.2 民決團基礎(chǔ)的民主鳳凰涅磐
8.2.3 以民決團為基礎(chǔ)的民主的優(yōu)越性、兩權(quán)分離
8.3 上訪、法治成本、訴辯交易
8.3.1 上訪、最高權(quán)威、公信力
8.3.2 法治成本、定海神針
8.4 憲政之母、憲政的車輪和違憲審查權(quán)
8.4.1 憲政之母、憲政的車輪和議會至上
8.4.2 違憲審查制度超越議會至上
8.5 民決團現(xiàn)狀
8.5.1 民決團否決法律判決被告無罪
8.5.2 天價懲罰性賠償和不顧民決的判決
8.5.3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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