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成員國之間的承諾關系屬性,國際機制可以分為正式機制和非正式機制。成員國之間是否意圖在相互之間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正式機制與非正式機制的本質區(qū)別。為防止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國際社會建立了一系列國際機制,形成了多層級的國際防擴散體系:第一層級包括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屬于正式機制;第二層級為多邊出口控制機制,第三層級為防擴散安全倡議,屬于非正式機制。為什么第二和第三層級的防擴散機制是非正式的制度形式?非正式的制度特征對這些機制的有效性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本書通過研究發(fā)現(xiàn),非正式防擴散機制的形式選擇并不是出于對共同問題取得最優(yōu)解決效果的需要,而是國內層次和國際層次的激勵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非正式防擴散機制雖然在實踐中表現(xiàn)出一定程度的有效性,但這些機制的非正式性的局限性也制約了其有效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