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壹 目前第三審判決之模式
例一 2005年臺上字第二一三號
例二 2005年臺上字第二九六號”
例三 2005年臺上字第四八三號
貳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規(guī)定
叁 不必記載“事實”
肆 “理由”應記載“原判決確定之事實”
伍 第二審判決書應載明經“確定之事實”
陸 無記載當事人起訴主張及抗辯事實之必要
柒 判決“理由”得引用原判決
捌 原審筆錄有記載,上訴理由未指摘遺漏,第三審法院應不得“斟酌該漏未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
玖 以未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應兼論其上訴為無理由
例一 2005年臺上字第十四號裁定
例二 2005年臺上字第六十五號裁定
例三 2005年臺上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例四 2005年臺上字第九八七號裁定
拾 增設第四六九條之一,致幾無上訴之可能
拾壹 大理院之判決如何制作
拾貳 大理院判決書舉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
拾叁 大理院判決之評價
一、名副其實之法律審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表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表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表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表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表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表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表明
二、明確表示法律見解○無推由原審研求之語式
拾肆 “最高法院”判決之現狀
一、法律問題,不明確表示己見
二、法律見解不正確甚至錯誤
(一)先認上訴不合法,繼認上訴無理由
(二)見解失當、錯誤
一誤用法律名詞
……
拾伍 第三審判決之改進
拾陸 試作第三審判決
拾柒 表格式之判決
附一 判決書復制本之一
附二 判決書復制本之二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