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根據不同糾紛的種類指定不同的人民調解員民間糾紛的種類繁多,包括婚姻家庭糾紛、鄰里關系糾紛、債務糾紛等,糾紛的類型不同,調解糾紛的人民調解員也應不同。比如,婚姻家庭糾紛,一般由那些已婚的、德高望眾的、善于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人民調解員,包括一些女性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比較合適;鄰里糾紛,由那些與糾紛雙方都比較熟悉,又受糾紛雙方尊重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可能更為妥當;債務糾紛,由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有利于清楚準確地向當事人講解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xié)議。針對不同的糾紛指定不同的人民調解員調解,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