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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

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

定 價:¥56.00

作 者: 戴建國 著
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隋唐宋元金史

ISBN: 9787532557288 出版時間: 2010-1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455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探討的是唐宋變革背景下的法律與社會諸問題,法律方面:本書稿對唐中葉以降法律形式的變化作了系統(tǒng)論述,還對宋代令典的篇目及體例變化作了考述。社會問題方面:本書重點選取了奴婢制度、財產(chǎn)繼承制度和契約文書制度這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進行了探討。本書稿認為,宋代政權建立后,唐中葉以來的社會重大變化并沒有就此結束,因此唐宋變革的下限應該以北宋后期為宜。本書作者戴建國先生是?究中國法制史、古文獻學方面的專家,尤其是在唐宋法制史方面成績斐然。

作者簡介

  戴建國,1953年生,歷史學博士,上海師范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教授,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中國宋史研究會副會長。1996年至1997年獲美國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資助在美國亞利桑那大學做訪問學者。2003年獲日本學術振興會資助在日本上智大學做訪問學者。主要治學方向為宋史、宋代文獻和中國法制史。主要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宋代刑法史研究》、《慶元條法事類》(文獻整理)、《全宋筆記》(常務主編)、《唐宋法律史論集》(主編)、《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曾獲上海市第四、第六、第八、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五屆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

圖書目錄

序論
第一章  唐宋變革時期法律形式的傳承與演變
  一、唐中葉以降法律形式的變化
  二、唐格的修纂及其變通功能
  三、格后敕的修撰及其作用
  四、律在宋代的變化及其與敕的關系
  五、敕的傳承演變
  六、令的傳承演變
  七、格、式的演變
    (一)格的演變
    (二)式的演變
  八、例的傳承發(fā)展
    (一)唐代的例
    (二)例在宋代的發(fā)展
  九、宋代的申明和指揮
第二章  唐宋法典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的傳承演變
  一、唐代令典修訂方式
    (一)令文的直接修訂及其修纂原則
    (二)以外在法律形式對令文的補充修改
    (三)令文的局部修正補充
  二、唐格及格后敕的修纂體例
    (一)唐格的修纂體例
    (二)格后敕的修纂體例
  三、宋代編敕修纂體例的變化
    (一)海行編敕的修纂體例
    (二)一司一務編敕的修纂體例
  四、宋代令典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的演變
    (一)《天圣令》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
    (二)《天圣令》所本唐令為開元二十五年令
    (三)《天圣令》所參宋代?制及與其他法典的關系
    (四)宋代令典的篇目及體例變化
    (五)從《天圣令》與《慶元令》的異同看宋令的變化
第三章  唐宋刑罰的傳承演變
  一、唐宋杖刑的傳承演變
    (一)杖刑的變化
    (二)作為徒、流附加刑的杖刑等級
    (三)重杖及其行刑方式
    (四)五代、宋杖刑的變化
  二、唐宋流刑的演變
    (一)流刑犯的敘復和放還
    (二)長流之刑的衍生
    (三)流配地區(qū)的變化
    (四)附加杖刑的流刑
    (五)流刑在宋代的變化
  三、唐宋大赦功能的沿革變化
    (一)大赦申禁功能的傳承
    (二)南郊、明堂大赦制度的完善
    (三)大赦功能的評價
第四章  唐宋奴婢制度的變化
  ?、唐末五代以來奴婢制度的變化趨勢
  二、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賤制度
  三、“主仆名分”下的雇傭奴婢
  四、宋代婢妾身份的混同
  五、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六、奴婢專法制定的歷史意義
第五章  唐宋財產(chǎn)繼承制度的發(fā)展
  一、唐代財產(chǎn)繼承制度
  二、宋代財產(chǎn)繼承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
    (一)非戶絕狀態(tài)下的財產(chǎn)繼承
    (二)戶絕狀態(tài)下的財產(chǎn)繼承
  三、宋“在室女得男之半”繼承法探析
    (一)“在室女得男之半”不是宋代普遍通行的法律
    (二)女子分產(chǎn)法的個案分析
    (三)“在室女得男之半”是個別地區(qū)實施的繼承法
  四、宋代遺囑繼承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唐宋契約文書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
  一、契約關系中的中介人
  二、從唐“兩共平章”到宋“三面評議”
  三、從唐代的市券到宋代的交易投稅憑由
  四、宋代官印田宅契書與田宅交易契約制度
    (一)官印田宅契書不是交易使用的契約標準文本
    (二)田宅出典之用的正契及合同契
    (三)官印田宅契書的性質和作用
結論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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