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及范圍】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與措施】
第四條 【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
第五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的責任】
第七條 【工作主管部門】
第八條 【人民政府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
第九條 【全民參與原則】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十一條 【政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方法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信息】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調查的要求】
第十五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調查的要求】
第十六條 【調查活動中的禁止性規(guī)范】
第十七條 【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
……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