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外觀理論起源于19世紀末,在法國已經經歷了100多年的發(fā)展:如果說這一理論在19世紀末的產生,是為了滿足因不動產交易發(fā)展而出現的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其20世紀中葉在代理(代表)等領域的擴張,同樣是為了滿足因商業(yè)貿易繁榮而深化的同一需要的話,那么,20世紀下半葉這一理論在婚姻家庭等領域的進一步拓展,則最終反映了其根本制度目的在于實現事實與法律沖突中的第三人合理信賴保護。所有權外觀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事實與法律的沖突。法國外觀所有權理論彌補了法國不動產公示制度效力上的不足,確保了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的保護。代理權外觀產生的主要原因,同樣根源于事實與法律的沖突。法國表見代理的構成,不以被代理人的“過錯”或“可歸責性”為要件,從而超越了傳統(tǒng)的民事責任保護模式,強化了對第三人合理信賴的保護。外觀身份產生的主要原因,仍然根源于事實與法律的沖突。法國外觀住所、外觀行為能力、外觀婚姻等外觀身份理論,能夠有效地解決因傳統(tǒng)民事身份制度規(guī)范失效而發(fā)生的第三人合理信賴保護問題。